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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落地倒计时 个人代购纳入监管范畴

    国内“双11”购物节刚刚结束,美国的圣诞促销“黑五”已经提上日程。对于大量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卖家来说,这可能是“最后的狂欢”。

    明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落地,其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意味着,此前处于法律盲区的个人海外代购将戴上紧箍咒,纳入监管范畴。

    代购走私被判刑10年

    近日,“TSHOW进口服饰”淘宝店上架了“新宝贝”,标题为“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上面写着:“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元,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据了解,这是店主游燕的丈夫万健发布的信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大量采购各种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将服饰走私进境,通过网店销售牟利。涉及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元。

    看似平常的个人代购竟是走私行为?有从事“人肉代购”的卖家表示不理解。“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在免税额度之上的,需要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而如果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游燕的入刑无形中加重了个人代购面对电商法的恐慌。就目前而言,电商法实际落地的执行力度还未可知,不过可以明确的是,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

    个人代购非“法外之地”

    据了解,8月底电商法出台后,不少海外代购的个人卖家急于脱手库存商品,甚至喊出“最后4个月”的口号,声称此后再无代购。有的还传播上海浦东等机场严查代购的谣言,惹得人心惶惶。

    在商家“鼓吹”下,很多消费者开始囤货。“家里的护肤品几张脸也用不完”,消费者刘女士苦笑。

    事实上,此前上海海关已表态,个人携带入境物品的政策近期没有变动。但个人代购卖家以“个人自用物品”的名义将商品邮寄入境偷逃关税,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就监管而言,微商、代购都不应该处在法外之地;就商品本身而言,个人代购商品的真伪、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售后维权更是难上加难。”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

    专家提醒,不少消费者盲目相信“熟人”社交,利用朋友圈购物,实际要承担很大风险。电商法的出台就是给双方一个保护伞,代价或许是先前的红利有所减少,而安全性将大大增加。

    刷单行为将被有效遏制

    “历时5年、4次审议,仅仅4个月的准备期,《电子商务法》在今年8月底审议通过,充分反映出各方博弈之激烈、立法推进之艰难,也充分彰显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法治化的坚定决心。”回顾电商法的立法过程,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朱剑桥感慨。

    电商法的出台,原则就是要对线上线下一视同仁。“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看,电商法将使得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个人代购、个人卖家等经营主体行为有据可循,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方超强表示,在海关通关政策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个人代购不会随着电商法的落地戛然而止,但代购行业势必逐步走向规范化。大型电商平台及其他合规经营的主体,需要通过更完善的服务和更高的信誉度,弥补可能出现的价格劣势,引导消费者养成更加理性的消费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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