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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教育行业动态点评:细化校外培训监管 推进法治化运行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发布,供给出清下合规机构份额有望扩大8 月23 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我们认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引导校外培训向高质量、规范化发展的监管态度以及监管过程中的执行细节,有助于厘清监管职责,帮助校外培训机构明确监管边界,及时调整产品内容及形态,在产品设计、服务交付的过程中杜绝隐形变异培训、违规预收费等问题,也有助于加速不合规行业供给出清,长期来看合规校外培训机构有望迎来竞争格局改善。


全力整治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违规预收费、黑竞赛等不合规供给《办法》明确了隐形变异情形,列举“转线上”“转线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以及兜底条款,设定了警告直至10 万元以下罚款责任,同时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从重处罚。此外,《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擅自组织面向3 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措施,其中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我们认为以上规定有望促使学科类隐形变异、资金管理混乱、“黑竞赛”等不合规供给加速出清。


线上线下不可混业经营;增加场所/网络平台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认定标准,《办法》明确,线上与线下、学科与非学科不得混业经营,即线下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校外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反之亦然。此外,《办法》增加了场所/网络平台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的存在,仍为其违规提供场所和违规提供互联网通信相关服务的帮助行为,将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更清晰划定管辖权限


《办法》明确了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同时明确了管辖部门: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此外,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


风险提示:教育政策不确定风险、行业竞争加剧风险、管理运营风险、非学科培训监管加强、教师及核心管理人才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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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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