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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主播百亿家产案:丈夫生前最后签字视频曝光 关键证据首次公开【图】

    《中国经营报》曾独家报道了知名地产商李贵斌去世后,相关股权被其弟全部转走,导致李贵斌妻子、央视女主播徐珺携幼子维权一事。

    近日,随着一系列案件的开庭,李贵斌生前最后一段视频被提交司法鉴定。10月13日,徐珺(@主持人徐珺)在微博贴出司法鉴定结果,在该视频录制前后时间段内(2017年2月3日、4日),李贵斌“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中国经营报》此前曾报道,李贵斌在多个企业的相关股权,均在上述时间被集中转移至其弟弟李贵杰名下,这导致徐珺与两个孩子“零继承”,随后徐珺发起多个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转移无效。

    由于涉及多家公司,相关案件分别在山东、北京两地开庭,上述司法鉴定则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委托进行。有律师分析认为,该案中司法鉴定颇为重要。

    另据开庭信息,在今年5月份山东的一桩案件公开审理中,被告方当庭承认相关文件中李贵斌的签字为“仿冒签字”,并非其亲笔签字。

    关键证据首次公开

    光耀东方系企业创始人、知名地产商李贵斌,于2017年1月25日病重住院,28日医院下病重通知,2月3日医院下病危通知,2月13日李贵斌病逝。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山东等地开庭中,一份总时长30多分钟的录像被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以证明李贵杰受让李贵斌名下股权是“合法的”。

    该录像摄于2017年2月3日,画面中,李贵斌半卧病床,“目光呆滞,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口齿不清晰,声音微弱,对于很多问题都需要重复问才能做出简单反应,而且经反复提醒,不知道自己的姓名是什么、更无法正确签字”。

    据知情人透露,该视频由李贵杰与律师等人用手机摄制而成,主要内容则是让已经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的李贵斌签署股权转让文件,将名下所有股权转至李贵杰名下。

    但作为李贵斌妻子、法定监护人的徐珺,对此并不知情,直到在法院起诉后交换证据时才第一次见到这份录像。尴尬的是,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的这份录像却清楚地显示,李贵斌似乎并不记得自己的名字,需要别人在旁反复提醒,却仍未能写对,而是莫名其妙地写了“我”“贾贝贾”等字样。

    在后来提交给工商部门的变更文件中,李贵斌2017年2月3日一天之内,拖着病重之身“出现”在8家光耀东方系企业的股东会上,且会场分别在北京、聊城、冠县三地。这些会议文件的核心内容,则是将李贵斌名下股权以超低对价转给弟弟李贵杰。

    但即便是超低对价,徐珺母子也未能得到一分钱。据律师介绍,所谓的“股权转让款”在李贵斌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上仅仅待了十几天,便于李贵斌去世7天之后,被人瞒着徐珺偷偷转走,至今经徐珺多次索要也未归还。

    其中,北京有5家企业在这天召开了股东会: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航天桥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羊坊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则有3家企业:山东冠县万泽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聊城华信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工商材料,这8家企业的股东会分别在各自会议室召开,并形成了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总体而言,即李贵斌将名下股权“全部”转给弟弟李贵杰,除其中一家企业标明对价为1200万元外,其他均为零对价。

    光耀东方系公司变更前,股权结构为李贵斌占六成,李贵杰占二成,李贵斌与前妻之子占二成。变更后,李贵斌名下股权转至李贵杰名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记者曾根据其官网信息,梳理光耀东方系企业资产,其位于北京、天津、山东、河北等地的22处大型物业,保守估算也在100亿元之上。

    据知情人透露,上述股权变化过程中,徐珺显然毫不知情,当时沉浸在丧夫之痛中的徐珺是经人提醒,才得知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且事后李贵杰表态强硬,未向徐珺母子三人支付分文,由此才导致徐珺方面在北京、山东两地发起多个诉讼。

    诉讼受理后,徐珺方面对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司法鉴定后发现,多个文件上李贵斌的签名疑似造假。由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为:证明2017年2月3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出资转让协议书》上的“李贵斌”签字不是李贵斌亲手书写的。而在山东案件的庭审中,企业方代理人则当庭承认这些签字就是仿冒签字。

   对于李贵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海淀区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其9月末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称,根据住院病历及法院提供的录像资料,李贵斌在2017年2月3日、4日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意见书在“分析说明”部分指出,这种精神状态在处理复杂、重要事情或做出重大决策时,很难进行深入和全面的思考,不能全面保护个人利益,不能全面自主做出主客观相已知的意思表达,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法律能力鉴定指导标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采编:CY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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