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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月起执行——企业债发行将更有“弹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作为我国历史最悠久、法律地位最明确、唯一跨市场发行的信用类债券品种,企业债券在其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坚持引导债券资金用于实体经济项目,为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提供了稳定且低成本的资金来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副巡视员田原表示,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企业债券225只,合计8386.68亿元,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体提供了支撑。今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共核准企业债券112只3647.2亿元,同比增长131%,其中优质企业债券核准规模出现了较快增长。

    企业债发行规模较快增长,也被视为“稳投资”的重要信号之一。在此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企业债券发行业务效率、优化发行业务规则、完善发行参与各方的内控制度、强化信用建设管理,成为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018年1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融资发展,强调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同时,提升审核效率和债券资金使用灵活度,进一步打通优质企业投融资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的修订遵循三方面要求:一是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修订后的发行指引为内控制度设置独立章节,进一步凸显内控制度重要性,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二是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是本次指引修订的重点之一,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三是适应债券市场发行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根据市场参与各方需求。一方面,赋予企业债券灵活的发行定价权利,发行人可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另一方面,调整直接投资人申请标准,充分发挥直接投资人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指引设立了直接投资人制度,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即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这一制度更加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既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优质投资人的盈利水平。

    此外,修订后的指引还增加了“弹性配售选择权和当期追加选择权等定价方式”,此举给予发债企业一定自主选择权,增加发行额度和公告日期安排弹性,有利于提升企业债券的发行效率,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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