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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部署,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应用、解决创新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困境的意义,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手段,发挥质押融资对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作用。今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户数6448户,比2018年初增加1200余户;融资余额985亿元,比2018年初增长98%。2018年新增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登记金额1224亿元,同比增长12.3%;新增著作权质押担保主债务登记金额79.6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实现有序增长。

    二、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什么好的做法和经验?

    近年来,各级银保监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部分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良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有:

    一是积极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原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等政策,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业务授权、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外部环境建设等方面提出监管意见和支持措施。

    部分银保监局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特色,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政策。陕西银保监局2016年牵头制定《陕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推动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北京银保监局2015年参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首都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推动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是商业银行改革经营理念、进行产品创新,有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发“技术流”信贷评级产品,其结合企业的专利数量、结构和技术含量等指标数据,综合财务情况对企业进行授信,降低了初创型创新企业的融资门槛;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自主评估大部分商标权、专利权的价值,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急”问题,取得良好社会效应。

    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提供多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江苏、深圳等地方政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联合商业银行开发产品,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四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权限下放和改革试点为质押融资提供了便利。在质押登记较为便利的地区,企业和商业银行开展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明显较高,企业获得融资的速度较快,登记便利化成为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势。

    三、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面临哪些困难?有什么解决思路?

    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持续增长,产品不断创新,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制约着此类业务的发展。一是价值评估难。一方面,从“海量”的知识产权中梳理出真正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权利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缺乏独立评估的能力,外部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权威性不足、费用偏高。二是处置变现不易。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质,脱离原企业后效用下降明显,处置变现缺乏成熟的市场。

    针对这些实践中的困难,此次银保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

    对于评估难的问题。《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加强对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准入与持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内部风险评估、资产评估能力建设,探索开展内部评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以协商估值、坏账分担为核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各银保监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版权管理部门也要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专家库和知识产权融资项目数据库,推进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标准化,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对于处置难的问题。《通知》首先要求商业银行从源头上把好风险,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对出质人及质物进行调查,办理质权登记,加强对押品的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可能产生风险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押品动态管理的专项服务,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作用,做好质物处置工作。

    四、《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强调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重要性,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二是明确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创新。《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打包融资以及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索。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园区、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促成更多小微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首贷”。为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作用,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三是要求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对押品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内部评估,培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人才。规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尽职免责。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多种保险服务。四是明确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工作。《通知》要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金融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推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对于商业银行行使质权获得的知识产权,可按程序减免维持费用。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质押登记、公示信息等方面工作,联合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的有效途径。对于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实施监管激励。鼓励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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