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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及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分析(2021年)

    (一)所属行业

    医药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隶属于“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为C27)。

    (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医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对医药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国医药行业直接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拟定监督管理政策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典等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负责制定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仪器好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依法承担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等。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3)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4)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5)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医药行业相关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医药企业新开工项目需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后方可动工。

    2、行业监管体制

    (1)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适用范围为所有在中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

    ①药品注册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AuthorizationHolder,MAH)制度是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③药品分类注册管理制度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注册管理。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和《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等补充要求,进一步明确具体注册管理分类及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④化学药品注册分类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注册分类及相关注册管理要求如下: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管理

分类
注册管理要求
1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
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3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4类
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
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适用范围为所有在中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3)药品生产及经营质量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ePracticeofMedicalProducts,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涵盖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SupplyPracticeofMedicalProducts,GSP)规定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提出要强化动态监管,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对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制定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不同类型药品适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如下: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分类
定价依据
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
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
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其他药品
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5)医疗保障制度

    2018年3月,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整合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以及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国家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能包括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以及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等。

    ①医保目录动态调整

    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可以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种类,明确了《药品目录》施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同时明确了医保用药的支付办法。

    ②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两个技术标准,明确了DRG实质上是一种病例组合分类方案,即根据年龄、疾病诊断、合并症、并发症、治疗方式、病症严重程度及转归和资源消耗等因素,将患者分入若干诊断组进行管理的体系。疾病诊断相关组-预付费(DRG-PPS)是对各疾病诊断相关组制定支付标准,预付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DRG付费的适用范围:DRG是以划分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适用于那些诊断和治疗方式对病例的资源消耗和治疗结果影响显著的病例,如急性住院病历。DRG付费不适用于门诊病例、康复病例、需要长期住院的病例、某些诊断相同,治疗方式相同,但资源消耗和治疗结果变异巨大病例(如精神类疾病)。

    DRG分组:CHS-DRG分组方案共包括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MajorDiag-nosisCategory,MDC),376个核心DRG(AdjacentDiagnosisRelatedGroups,ADRG),其中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

    2019年6月5日,《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公布了DRG付费的30个试点城市。DRG付费改革作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未来趋势,对包括创新药研发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在内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2019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2018年11月15日,国家组织第一次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共有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52%,最大降幅超过90%。

    2019年9月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城市及已跟进落实省份执行集中采购结果的基础上,国家组织相关地区形成联盟,依法合规开展跨区域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带量采购扩面正式启动。

    2019年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第二轮国家带量采购正式拉开序幕,此次集采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共计32个品种。

    2020年7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开启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本次采购共纳入56个品种。

    2021年1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定了药品带量采购常态化,并对未来药品集采制定了方向。《意见》明确了覆盖范围,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

    2021年1月15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开启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本次采购共纳入45种药品,中选药品涉及高血压、糖尿病、消化道疾病、精神类疾病、恶性肿瘤等多种治疗领域,覆盖患者人群广。

    (6)两票制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两票制”的界定、实施范围和推行时间节点。“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7)知识产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创新药研发企业可将药品的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制备方法和适应症等申请注册专利以享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医药行业主要政策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主要内容
1
《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国务院
2015年3月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资源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年3月
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规划;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药品、耗材流通体制改革,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将已上市创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列入国家医保目录。推行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加快突破新一代信息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核心技术。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2016年3月
主要明确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1、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2、加快质量升级,促进绿色安全发展;3、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集约发展水平;4、发展现代物流,构建医药诚信体系;5、紧密衔接医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6、深化对外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7、培育新兴业态,推动产业职能发展。
4
《“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国务院
2016年7月
指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包括重大新药创制,围绕恶性肿瘤等10类(种)重大疾病,加强重大疫苗、抗体研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疗效好、满足重要需求、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药物开发,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药物创新体系,新药研发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加速推进我国由医药大国向医药强国转变。
5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6年10月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特殊人群基本药物保障。完善现有免费治疗药品政策,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儿童用药。完善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
6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
2016年10月
指出重点发展化学新药,紧跟国际医药技术发展趋势,开展重大疾病新药的研发。重点发展针对病毒感染的创新新药。
7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2016年12月
围绕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以抗体药物、重组蛋白药物、新型疫苗等新兴药物为重点,推动临床紧缺的重大疾病、多发疾病、罕见病、儿童疾病等药物的新药研发、产业化和质量升级,整合各类要素形成一批先进产品标准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业技术体系,提升关键原辅料和装备配套能力,支撑生物技术药物持续创新发展。
8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
2016年12月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9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改委
2016年12月
构建生物医药新体系,加快新药创制和产业化,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依托高通量测序、基因组编辑、微流控芯片等先进技术,促进转化医学发展,在肿瘤、重大传染性疾病、神经精神疾病、慢性病及罕见病等领域实现药物原始创新。加快创制新型抗体、蛋白及多肽等生物药。
1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0月
提出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和仿制药发展等六大部分共36项改革措施。
11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2月
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划定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规定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要求。
12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月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13
《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
2019年9月
到2022年,癌症防治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因素综合防控取得阶段性进展,癌症筛查、早诊早治和规范诊疗水平显著提升,癌症发病率、死亡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比2015年提高3个百分点,患者疾病负担得到有效控制。
1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改委
2019年10月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项目。
15
《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
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推进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构建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提升药品质量水平、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稳定供应、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等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放大改革效应,更好推动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4、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医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主要内容
综合性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国务院
2019年3月
对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药品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
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取消了GMP认证和GSP认证。另外,新的药品管理法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修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
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均应遵循的法定依据,所有国家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凡例及附录的相关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
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11年5月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对在中国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定。
5
《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8月
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明确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销售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落地。
6
《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2月
提出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
7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的法规。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二是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三是落实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四是强化责任追究。
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
明确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临床试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应当与临床试验内在的风险和所采集信息的重要性相符。申办者应当保证临床试验各个环节的可操作性,试验流程和数据采集避免过于复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应当清晰、简洁和前后一致。
药品生产管理
9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卫生部
2011年2月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运发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10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月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全面规范生产许可管理。二是全面加强生产管理。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四是全面落实最严厉的处罚。
药品流通管理
1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07年1月
对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目的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具体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医疗机。
12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等六部门
2009年1月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13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卫生部等七部门
2010年7月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1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修正)(GS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7月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新修订的GSP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将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涉药物流等的相关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15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
2016年12月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16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1月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的规定,目的是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7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等九部门
2009年8月
合理确定并发布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促进以合理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基本药物。
18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
2015年2月
合理确定并发布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医疗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19
《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委员会、国务院
2009年3月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普遍建立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
20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8月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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