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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11条“具体要求” 剑指金融违规营销宣传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被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些营销宣传误导,从而导致亏损的维权事件屡见不鲜。日前,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手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作出如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等11项具体要求。

    金融营销宣传不能超业务范围

    “通知”中明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副主任陈文分析指出,整治重点是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及违规金融产品的营销,不具备放贷资质机构开展诸如现金贷等借贷产品营销,以及各种山寨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营销都将受到冲击,“目前我们看到有些P2P在视频等渠道大量投放广告,在未取得备案批复的情况下,或将因为不合规而被下架。”

    记者发现,目前在各大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其中的宣传广告还有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身影。“PPmoney,4500万用户的选择,头部平台,实力雄厚,合规运营6年。”在近期热门剧《长安十二时辰》中就出现了这样诸多P2P平台的中插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还规定,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肖飒表示,金融营销宣传确定属于金融营业行为,而金融营业行为也必须“持牌”。

不得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通知”中提出了11点“具体要求”。其中,有三点是从制度上更好地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如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机构的分支机构、外包服务供应商和业务合作方等;加强对合作第三方机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

    通知中对于违规行为,也给了几条“禁令”,即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等;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其实是防止网贷平台宣传安全、保本等,并且通过监管备案、监管试点等宣传口径来误导投资人。

    同时,通知还规定,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反复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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