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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侵权折射“免费午餐”渐行渐远

    不久前,贾平凹、韩寒等知名作家声讨百度文库盗版使得网络侵权再度陷入舆论漩涡。3月24日,百度文库与出版界代表为解决侵权纠纷进行的谈判正式破裂,意味着这一侵权纠纷可能走向法律程序。

  利益分享机制失衡、法律威慑不足、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纷争不休,版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资料分享还是侵权盗版?

  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言辞激烈地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

  面对作家们的“炮轰”和“声讨”,百度对外宣布,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因而并未侵害他人权益。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也就不构成所谓的“侵权”。

  记者发现,百度文库首页上“和万千网友分享文档资料”的口号并未随着争论升级而有所改变。但是,百度文库的文档分享数量却有所变化,3月21日,共享文档为20409963份,3月26日记者再次查询,发现共享文档下降为18966311份。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表示,百度所谓的“资料分享”是利用互联网管理中的“避风港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百度在没有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不删除作品也不能被视为侵权。利用这一规则,百度总是回应说,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周宾卿认为,百度文库的情况不适用于互联网法规中的避风港规则。因为百度文库对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拿未经授权的作品来盈利,否则就属侵权行为。

  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陈乃蔚教授也认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作家们在声讨书中呼吁,停止这种“杀鸡取卵”式的免费分享资料模式。

    利益严重倾斜 公众意识淡薄

  “此次作家们与百度的侵权纠纷,实质是利益争夺。”业内相关人士表示。

  据江西高校出版社发行部邵碧玉透露,百度文库的文档免费分享模式严重影响到出版商、作家的切身利益。以江西高校出版社出版的《苏共亡党十年祭》为例,这本定价22元的书,截止到3月26日,已在百度文库上被浏览1591次,下载393次。“这给出版社带来的市场损失折半算也在10万元左右,且还未把电子版权转让款计算在内。这还只是普通书籍的市场损失,畅销书的损失比这不知要大多少。”

  此前,盛大文学CEO侯小强也曾表示,百度盗版给盛大带来的损失一年超过10亿元。

  “百度方面否认侵权,是不想把嘴里的美食吐出去。”周宾卿说,“问题的症结就在于百度公司能不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百度文库文档分享模式只兼顾到网站、读者的利益,却把版权人的利益排除在外,这种商业模式是在钻法律空子,是不能长久维持下去的。”

  而除了相关方的利益之争,我国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对网络“免费午餐”的偏爱,也是“百度式侵权”屡犯不止的原因。

  在上海苏宁电器五角场店的电子书专柜前,有8年网络阅读习惯的傅先生告诉记者:“我经常在百度文库、新浪爱问等资料分享平台上下载、上传一些东西,方便而又实用。”他也承认,很少考虑过是否侵犯作者权益的问题,“网络阅读最大的吸引力就是‘免费’,一旦网络不能免费阅读、下载,我可能也不会付费。”

  也有受访者赞成付费阅读,但认为要结合网络平台特点收费。如果一本纸质畅销书卖20多元,而网络平台阅读只需支付几元钱,那很多网民还是愿意迈向“付费时代”。

  网络知识产权路在何方?

  近年来,我国图书、音像领域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和维权行动从未停止,虽然侵权不止、维权艰难,但在这一次次的“拉锯战”中,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网络免费午餐时代或许将渐行渐远,付费阅读、付费观看将成为主流。

  在50位作家向百度发难的同时,由乐视网发起,腾讯、迅雷、暴风影音等7家视频网站加盟的“电影网络院线发行联盟”宣布,将建立电影的收费在线播放平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收费点播发行模式开始迈向成熟。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国华表示,相关行业主导部门应行动起来,倡导良好的商业文化,旗帜鲜明地反对“盗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应审视技术变革的步伐,加快修改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许多规定还相对局限,在网络传播权、电子书业政策、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企业自律以及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等方面,跟不上文化产业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陈乃蔚认为,法规是协调各方的最有力工具,一定要加大对盗版侵权者的处罚力度。我国可借鉴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则,即对盗版侵权者明知故犯,一旦发现即判处高额赔偿。“只有在法律的威慑下,百度等强势网站才会考虑把诱人的蛋糕切分给原创者。”

  还有业内专家认为,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要彻底解决侵权纠纷,关键是要建立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这一商业模式须兼顾创作者、读者以及网站等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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