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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杀式骗保到杀妻骗保,消费者骗保的“想象空间”还有多大?【图】

    近期,普吉岛“杀妻骗保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此类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骗保案,近两个月内已经发生2起。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又进入一个新阶段。随着我国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迎来行业发展的快速阶段,保险收入逐年增加。截止2018年8月,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7449.58亿元。

    全国原保险赔付支出7964.61亿元,其中,产险业务原保险赔付支出3625.35亿元,占比45.5%。人身保险赔付支出为4339.26亿元,占比54.5%。

    巨额骗保缘何频发?综合《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保险公司人士的观点来看,抛开骗保者个人原因,消费者对保险常识欠缺,个别公司业务流程不规范,加之一些保险营销员展业过程中未能全面讲解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等原因,都给个别消费者骗保留下“想象空间”。

    实际上,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加上行业协会层面反欺诈的逐步推进,保险公司对个别投保人道德风险及逆向操作的识别能力也越来越强,骗保行为终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两起重大骗保案引发关注

    从10月12日至12月12日的两个月时间内,两起骗保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近期,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最新消息显示,该男子涉嫌诈骗,已立案并被泰国警方控制。

    这并不是今年第一件骗保事件,也不是近年来唯一一件杀妻骗保案。

    2018年10月份,湖南娄底一起骗保案也引发社会关注。某男子因想逃避拖欠十余万元的网贷,故瞒着妻子偷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妻子。随后该男子伪造坠河现场骗保,殊不知妻子信以为真,最后带一双儿女自杀。

    此前的2016年7月18号,安徽省宣城曾发生了一起离奇车祸。当年7月5日,张某某为妻子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宝两全保险”4份,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同年7月18日3时许,妻子要带次子到南京某医院看病,张某某遂驾车行驶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山某加油站附近时,故意将轿车驶入事先踩点的池塘,并将郭某某捂死在水中。

    实际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从具体险种来看,意外险和寿险是该类骗保的两大险种,上述骗保案例中涉及的保险也主要为寿险和意外险。

    骗保命案为何会频发?一家中型寿险公司个险业务人员表示,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较为晦涩难懂,一些消费者也不会主动去通读保险合同,对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不会特别留意,更不会去了解《保险法》。另一方面,部分保险营销员在推销保险的时候,侧重讲解保单权利,对一些可能不会获得理赔的情形规避告知。两方面因素造成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给骗保留下“想象空间”。

    骗保触犯刑法

    实际上,《保险法》早有明确规定,类似上述故意骗保情形,保险公司不会赔偿,最终的结果是“人财两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这也就是说,类似上述骗保案例中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受益人,保险公司并不会对其进行赔偿。

    除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等情形保险公司不赔偿之外,受益人自杀,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不仅不赔偿,骗保等行为还会入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际上,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上述吉普岛骗保案中,还存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区块链在反骗保的应用

    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强化推进反欺诈力度,险企也通过各种技术手段防范骗保等道德风险。

    2018年2月份,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明确各单位在反欺诈协作配合机制中的职责。中国保信的数据也显示,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自2016年11月28日上线以来,月均查询量近16万次,截至2017年年底,累计助力险企挽损金额达1.17亿元。

    据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组织机构方面,该省保险业和公安部门在省级层面联合成立了“四川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在各市州成立了“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共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

    而2018年的4月2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市交警局正式签署《警保深化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双方将不断深化在交通事故联动处理、打击骗保骗赔,共同推进警保合作长效机制建设。

    除监管之外,保险公司本身就有防范逆选择和保险欺诈的应对机制,包括大数据筛选、个案分析等,保险公司会对具有明显“欺诈标识”的中大型案件投入更多调查力量,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保险业借助大数据手段“反欺诈”取得了一定进步,陆续有反欺诈案件破获的案例出现。

    众安保险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王鹰指出,众安在区块链领域的全资子公司众安科技,建立了一个区块链反欺诈联盟,将信用相关数据上链,通过算法加密解决欺诈问题。

本文采编:CY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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