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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食盐行业现状分析 食盐专营制度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图】

    食盐是指来源不同的海盐、井盐、矿盐、湖盐、土盐等。它们的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国家规定井盐和矿盐的氯化钠含量不得低于95%。食盐中含有钡盐、氯化物、镁、铅、砷、锌、硫酸盐等杂质。国家规定钡含量不得超过20mg/kg。食盐中镁、钙含量过多可使盐带苦味,含氟过高也可引起中毒。近年来许多试验证实,食盐摄入量与高血压发病率有一定关系,膳食中食盐摄入过多,可引起高血压。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每人每日摄入5g以下食盐可预防冠心病和高血压。我国规定成人每日摄入6g食盐即可满足机体对钠的需要。

食盐行业产业链示意图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从全国各省市原盐产量来看,2017年12月份全国有20个省份生产原盐,其中,13个省份呈正增长态势。原盐产量排名前三的地区分别是山东省、江苏省和四川省。

2009-2017年全国原盐产量走势图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食盐相关主要规定及政策

环节
具体要求
政策依据
开采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
生产
自1996年起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并对食盐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2017年1月1日后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储运
2017年1月1日前,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在当时的准运制度下,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盐。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2017年1月1日后,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
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发布)、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销售
2017年1月1日前,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2017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可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
1990年《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定价
2017年1月1日前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2003年《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7号)、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17年《食盐专营办法》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 智研咨询整理

    2017年1月1日前,我国食盐行业由国家专营管控,食盐销售采用食盐专营管理方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各司其职,生产企业只负责食盐生产而不能直接进入市场,食盐批发企业按照国家食盐定价划区供应,各区域之间不形成竞争;国务院2016年4月22日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后,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未取消食盐专营,但生产企业可以直接进入流通渠道,各省级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同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场竞争会有所加剧。

    智研咨询发布的《2018-2024年中国食盐行业市场分析预测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中显示:2017年中国食盐行业产量约982.3万吨,同比2016年的949.9万吨增长了3.41%,近几年我国食盐行业产量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0-2017年中国食盐行业产量情况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针对食盐行业,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各省盐业公司须在本区域内组织食盐的销售及供应,不得跨区域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017年我国食盐行业需求量978万吨,同比2016年的940万吨增长了4.04%,近几年我国食盐行业需求量情况如下图所示:

2010-2017年中国食盐行业需求量情况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食用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产销量相对稳定,基本没有周期性。仅是在冬季,由于居民习惯于腌制食品,食盐需求量明显上升,使食盐销售带来一定的季节性变化。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学的发展,卫生保健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步认识到使用高量的氯化钠对人体的危害。加上盐业改革,导致近几年食盐市场规模有所波动。截止到2017年我国食用盐市场规模为414.7亿元。

2014-2017年中国食盐行业市场规模情况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本文采编:CY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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