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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首部河道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出台

哈尔滨10月26日电 10月22日,《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获得满票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黑龙江省出台的首部河道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鹤岗市坚持“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在河道治理和保护上全面推行河长制,并坚持“治污、净水、提品、增绿”,下大力气实施城市建成区“两河十四沟”清水秀岸综治工程,全面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还水于民,还绿于民,极大地提升了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了巩固河道治理和管理成效,鹤岗市注重河道管理长效机制建设,2018年6月,鹤岗市委第3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河道立法工作的安排部署,市河长办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9年3月启动了《鹤岗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两年来,《条例》立法起草组在认真研究国家《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外地市已出台的40余部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学习、征求意见、座谈和咨询省市专家,借鉴外地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制定经验,结合实际,深入开展了研究和论证工作,形成了《条例》的草案稿。

  按照地方立法组织程序,《条例》先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二次和省人大法委会审议,于10月2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并获得满票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治理与利用、管理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按照有效管用、突出特色、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重点突出了着力解决的问题、河长制与河道管理融合、适用范围和覆盖面、分级和差异化管理、名录和管理界限、涉河建设活动、事业保障及管理主体责任要求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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