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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信托行业发展概况、市场发展前景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图]

    一、“金融结构性供给侧改革”新时代,政策务实

    从资管新规颁布的细则条例上看,监管对于信托行业态度发生边际改善,信托行业有望迎来良性发展曙光:1)“资管新规细则”鼓励信托行业的善意通道;2)金融供给侧改革要求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影子银行正名;3)信托新规呼之欲出,信托资金来源有望拓宽。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有望推动信托行业逐步恢复发展,规模企稳回升。

    1、资管新规细则出台,开启政策转暖大幕

    资管新规细则出台,标志监管机构既要强监管,又要稳增长,态度较此前发生边际变化。2017-2018年金融行业政策持续收紧,2018年4月份出台资管新规,统一大资管监管,降低套利空间,贯彻去杠杆思想,整体基调严格且影响深远。直至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下发资管新规细则,对于指导意见中的“新老产品发行、公募产品投向、金融资产计量原则、过渡期安排”等细项进行补充,相较于4月份的指导意见,过渡期的标准明确务实可行。资管细则的出台更有利于资管业务的平稳转型,即有序化解长期风险,又兼顾短期经济承受能力,开启政策边际改善的大幕。

    资管新规细则对资管新规进行补充,核心条款有明显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紧跟资管新规细则,信托的“资管新规细则”再次重申鼓励善意的通道,边际放松明显。资管新规细则颁布的当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了适用范围、整改要求、通道业务差异化处理、明确产品嵌套等标准,较此前的通道监管标准有明显改善:首先未要求削减进度计划,同时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投向实体经济的通道业务,即延续此前监管讲话“善意的通道是鼓励的”。

    信托“资管新规”细则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影子银行将被正名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是核心要义。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调结构的攻坚期,离不开金融的助力。金融服务的本质在于支持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但目前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仍受“融资难、融资贵”的掣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表明当前我国的金融供给情况存在一定缺陷,融资结构有进一步优化空间。在此背景下,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更有效的服务实体经济,提升货币传导效率成为当前监管层的首要任务。目前人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均表示“将持续深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的手段有:改善金融供给、优化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配置效率、畅通供给渠道”。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目的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降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金融等经济核心主体的融资难度和成本。

    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过程中,信托作为影子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行业的立业之基。信托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同时相较于银行,信托公司兼具灵活、反应迅速、风险偏好相对较高的特点,可快速响应实体经济中长尾客户的融资需求,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在补充传统金融薄弱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截至2018年底,信托资金投向工商企业金额高达5.67万亿,占比29.9%,相较于2015年初的23.5%提升6.4个百分点,践行金融服务实体企业的本质。

    信托投向实体企业的比重持续提升(亿)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3、“信托新规”呼之欲出,监管提振规模可期

    信托新规呼之欲出,助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显利好行业。2018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分析信托行业未来发展方向时明确表示,信托业务要坚持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2019年2月,为对标资管新规相关要求,监管正抓紧制定信托行业相关监管规定,“信托新规”已结束对各省级银监局的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五点内容,其中有两大核心利好:第一:信托有望获得公募牌照。公募信托门槛降低至1万元,将信托拉平到与基金和银行理财相同的起跑线上,一方面有望分享银行理财份额,大幅拓宽信托产品客群,非常有利于资金端募资;另一方面意味着信托产品不再只是用来走通道、加嵌套和投非标的工具,而是回归资管的本源。第二:信托产品可负债,一方面相当于给信托产品加杠杆,另一方面相当于提升信托产品流动性。信托业可利用资金信托具有直接融资的特点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在补充传统金融薄弱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我们认为信托新规是符合当前监管主旋律,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信托有望得到政策的持续支持,规模增长可期。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二、经济增长形势严峻,信托驰援实体经济

    1、经济持续承压

    国内经济仍处于探底过程。1-2月份天量社融数据引发市场关注,但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依旧严峻,压力仍然较大。从生产的角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小幅改善,PMI环比改善,但仍处于低位;消费的角度,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仍旧低迷,其中汽车等销量略有回暖,但仍未恢复正常水平;出口角度,海外经济低迷抑制出口需求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综合来看,我国经济仍处于探底的过程,压力犹存。

    固定资产投资额环比改善,但仍在低位(%)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PMI环比改善(%)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社零环比改善,但仍处于低位(%)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月份出口金额通过比下降20.8%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信托总量数据有望持续改善

    (1)一季度表外融资企稳回暖

    2019年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表外融资触底回暖,新增信托贷款由负转正。1月份社融数据创历史记录,因而2月份社融数据略有下降,新增信托贷款减少37亿,同比下降106%,而委托贷款减少508亿,同比增长32%,环比增长27%。但从累计角度来看,1-2月新增信托合计308亿,由负转正,扭转18Q2开始的规模萎缩之势,1-2月新增委托贷款合-508亿,环比增长27%,为18Q1的最低降幅。1-2月份的新增表外融资的同比数据并未实现大幅增长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方面是高基数,18M1、M2新增信托贷款分别为455亿、660亿;另一方面,政策边际放松初期,行业仍处于观望阶段。

    新增信托贷款的回暖,推动一季度信托发行量明显提速。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4日,一季度新发行集合信托产品4699个,发行规模5667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集合信托产品发行规模增长18.62%。

    新增信托贷款明显改善(亿)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新增委托贷款明显少减(亿)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展望全年:信托规模有望重回两位数增长

    历史反复验证,政策的放松均伴随着信托规模的扩张。过去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均保持较快的增长,但2012年资管市场放开,引入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的竞争,后者凭借监管红利和成本优势迅速开疆拓土,导致信托资产规模有2011年的58%下降至2014年的28%。2016年迎来转折点,券商风控新规和基金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收紧二者的发展步伐,通道需求迁徙至信托端,信托资产增速由底部的28%提升至2017年的30%。而2018年监管对通道业务采取高压态势,同时去杠杆成为主旋律,导致整体资管规模断崖式下滑,信托无法幸免,资产规模下滑14%至22.7万,历史首次规模下滑。

    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和政策变化的关系(亿)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展望未来,我们认为信托总量数据有望持续改善,预计2019年信托资产规模有望重回两位数增长。主因当前我国经济仍旧承压,政策边际改善且可持续,同时监管鼓励善意的通道和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信托,根据历史的反复验证,政策的推动必将带来信托规模的边际改善。首先,根据过去新增信托资产规模与新增信托贷款的走势来看,二者保持同向变动趋势,且幅度(新增信托资产规模/新增信托贷款)维持在大约5倍的比例增减。其次,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与2014年有所相似,同样面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经济新常态的转换、政策逐步释放,推动基建、消费等领域的复苏。因此我们假设2019年月均新增信托贷款规模与2014年一致(约450亿),且幅度(新增信托资产规模/新增信托贷款规模)取中间值5倍,则全年有望新增27000亿信托资产规模(27000=450*12*5),则2019年末信托资产规模25.4万亿,同比增长12%。

    新增信托资产规模与新增信托贷款同向变动(亿)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三、信托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公募开启,服务信托与公益信托是发展趋势

    1、信托开启公募篇章,资金端零售能力重要性增加

    近2年来,资管行业面临着监管和转型压力,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倒逼相关金融机构向主动化管理方向转型。其中,信托业面临的压力更大。2017年信托行业增资潮过后,2018年信托公司虽然增资变缓,但整体上信托公司补充了资本实力,信托公司在转变现有的非标业务模式,布局标品信托、股权信托等领域,完善公司结构、增加业务开拓能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可喜的变化。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将资金端的目标从机构向高净值人群转移。此次,我们预计资金信托新规将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标准定在1万元,将更加促进信托公司在财富线条中拓展、布局,增加资金端的竞争力。

    此前,传统的通道业务、以隐性承诺为代表的机构间合作构成了信托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和营业收入,资金信托新规将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标准定在1万元,与银行理财的认购门槛相同。信托公司不得不寻求新的盈利途径,并重新构建新的资金端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托潜在客户的数量,也更加考验信托的零售能力。

    目前,截至到2017年末,已经建立财富中心的信托公司有35家,分布在全国34个省市;财富管理中心机构整体数量为204家,配备人员超过1000人,平均每家机构配备5名人员。

    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机构数量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人员数量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机构数量方面,排在前十位的信托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长安信托(23个)、四川信托(16个)、中航信托(14个)、国通信托(13个)、民生信托(11个)、中建投信托(11个)、浙金信托(10个)、万向信托(9个)、华润信托(8个)、中心信托(7个)。员工数量方面,排在前十位的信托按从多到少的顺序依次为长安信托(124人)、四川信托(106人)、民生信托(88人)、中航信托(79人)、中信建投信托(70人)、浙金信托(61人)、中信信托(61人)、国通信托(47人)、华融信托(40人)、百瑞信托(25人)。从资源投入上来说,长安信托和四川信托投入最多。据了解,市场上,中信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中建投信托在销售能力上都做得比较好2017年,营业收入排名前50的信托公司中成立财富管理中心的超过了30家;净利润排名前50的也有30家成立了财富管理中心。可见,虽然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指标与财富中心的设立没有直接定量的关系,但布局财富中心已经成为头部信托公司重要的发展环节。

    综合内外部因素,信托公司在发展财富管理业务上具有独特、天然的优势。整体而言,信托公司作为产品的设计商和供应商,发展财富管理业务更贴近资产端,在产品上具有天然的创设优势,相比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理财的中介属性,在产品营销上更具有专业性。同时,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庞大、管理链条过长,很难在财富管理业务发力。这给信托公司留下了后发的机遇。

    各金融机构在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与问题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目前,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第三方财富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信托公司。比较来看,他们各有优势和问题(如图)。境内的财富管理机构如招商银行、诺亚财富等一批持牌和非持牌机构,已经初具规模。居民财富持续积累,高净值客户理财意识不断加强,也使得财富管理行业增量发展。

    P2P等一批非正规、泛金融机构的持续暴雷使得居民投资资金从非持牌机构向持牌金融机构回流的趋势愈发明显。持牌机构的稳健型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对信托公司发展财富管理业务而言,是直接利好。

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方面的SWOT分析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发展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信托是新趋势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其受托人职责提供的服务都是受托服务。受托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主要可分为资管信托和服务信托两大类。资管信托的受托人提供基于信托财产提供的资产管理受托服务。受托人基于信托财产所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之外的受托服务都可以被称之为“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适宜单独划分为特殊的一类受托服务。它有别于营业信托,具备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实践特色和法律适用规则。

    因此,我们可将我国受托人提供受托服务划分为资管信托、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类。我们认为,具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以受托管理为特点的服务信托和体现社会责任的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未来的新趋势。

    虽然,提到信托制度的核心优势,我们常常说到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信托公司可以灵活运用股权、债权等多种金融工具、可以涉足不同类型的交易市场展业,但在信托牌照差异弱化的趋势下,信托的差异化优势本源应该从自身特殊的法律架构中找寻。

    实践中,我国信托公司展业主要是以资金信托为主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了分清事务管理类业务和“通道业务”的管理还引入了“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加以区分。实际上,受托人的管理义务和职能并不因其是“被动”就可以打折扣,我国的事务管理类业务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开拓和探索。

    在前文中,我们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中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已经充分蕴藏着信托制度的本源优势。

    (1)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权”含义比“财产”本身更广泛,与财产相关的权益和权利都具有拓展、探索的空间;(2)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是信托服务的核心。因此,信托目的的空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这为信托业务的服务创新提供了无限可能。同时,也解释了信托制度可以纵横东西,故今延续的原因。(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权。这句话阐释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既可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而存在,也可独立于信托关系以外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各自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而存在。信托在作为破产隔离的载体上具有法律正当性,这可以作为一系列服务信托业务创新和开展的法律基础。例如,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信托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合法性也由此而来。

    总之,立足信托制度安排的本源,合法合规地进行创新设计,信托本身就有无限的空间,既可以保持初心,也有无限的魅力蓝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根据《慈善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本是信托公司的一项本源性业务。然而,由于制度上的一些障碍以及动力不足,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开展上普遍积极性较低,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发展非常缓慢。如果认为信托公司做公益(慈善)信托只是“赔本赚吆喝”,那么就是一个大的认识误区。一方面,公益、慈善与市场、经营不是对立的关系。另一方面,过去的发展经验导致市场对于公益(慈善)信托的法律关系、制度安排、运作流程和盈利模式了解不够充分,致其处于被忽视、边缘化的境地。

    从国外公益信托发展的成熟经验来看,公益(慈善)信托分为三种: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慈善性剩余信托又细分为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

    可见,(公益)慈善信托的方式、形式、目的、程度、受益人灵活多样性。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根据公司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定位,来确定公益(慈善)信托的开展规划。

    公益信托短期内虽不一定成为信托公司的盈利蓝海,但我国目前对公益信托的需求存在巨大缺口,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监管部门和信托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充分调动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发展“互联网+公益信托”、“慈善基金会+公益信托”、“家族财富管理+公益信托”等创新业务模式。未来,公益(慈善)信托或将成为信托公司盈利的独门绝技,成为特色鲜明、具有差异定位的独特风景。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分析预测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

本文采编:CY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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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30年中国信托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前景研判报告
2024-2030年中国信托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前景研判报告

《2024-2030年中国信托行业市场现状调查及投资前景研判报告》共八章,包含中国信托行业重点区域发展潜力分析,中国信托行业重点企业布局案例研究,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及投资战略规划策略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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