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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修改外国投资者对A股战投管理办法 关注八个方面

    7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前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颁发是为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形式也扩充了,新增要约收购的方式。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财力要求则是下降的,“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

    记者梳理出投资者最值得关心的8个方面内容,整理如下。

    一、发布新版《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旧版的《投资管理办法》是在2005年开始实施的,其当时颁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时间已经过去十多年,新版《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战略投资的形式扩充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形式也扩充了,新增要约收购的方式。

    在旧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

    而新版《投资管理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一定时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要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上市公司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等。

    三、哪些外国投资者可以战投A股?

    在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上,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改变。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对外国自然人的风控能力提出要求,新增“外国自然人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而对外国投资者的财力要求则是下降的,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或其实际控制人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此前则是规定,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方面的要求则没有变,仍是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但是,做出进一步细化要求,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提供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证明。

    另外,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积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四、哪些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七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办法。”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外国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本办法。

    五、锁定期由三年变为12个月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值得关注的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变化。

    《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此前这一锁定期为三年内不得转让。

    另外,新版《投资管理办法》对国有股权变动也作出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核发,而非直接领取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中对外国投资者使用定向发行、协议转让方式战略投资时的程序也做出了改变,更为严格。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这一环节,变更为“核发”。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出具原则批复,并完成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作出原则批复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原则批复文件等文件之日起20日内,出具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新增以境外股权实施战略投资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新增第六条,对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做出规定。

    第一个要求是,境外公司合法设立并且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第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并依法可转让;第三,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文件。

    八、什么情形下可以卖掉

    新版《投资管理办法》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卖出也做了新的规定,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破产或解散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证券法》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让。

    而此前的规定则有“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需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等限制。

    在外国投资者减持过程中,新版《投资管理办法》也不似之前那般严格。只有在外国投资者清仓减持了上市公司,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则要在1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而在旧版的《投资管理办法》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的就要在10日内申请注销上述证书。

    当然,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新版《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于股份出售完成前,或股份出售完成后的30日内,按照《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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