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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回顾(概念、政策、规模等)及展望[图]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产品按照保险标的来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保险的分类

分类名称
分类含义
分类特点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及公司的财产提供的保险。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带动了我国保险业产业强劲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行业的快速平稳发展,完善我国保险业行业产业链,政府颁布一系列措施推动我国该行业的发展,规范市场竞争,提高我国保险业行业的竞争力。

我国保险业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单位
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8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199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章程指引》
2017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针对近年来保险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和章程制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公司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基础上,以公众公司为标准,以风险监管为视角,重点针对公司治理运作中的主要风险点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点对关联交易的识别、报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披露范围。明确保险公司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及一般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或合并信息披露,并对逐笔、合并披露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分别予以明确。二是细化披露内容。明确各类关联交易需披露的具体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险公司需完整准确披露相关信息。三是提高披露标准。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与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关系或单笔交易金额标准,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范围进一步扩大。四是强化法律责任。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责任人,并分别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等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06年
国务院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
国务院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农业保险条例》
2012年
国务院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020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资料来源:智研咨询整理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的不断完善,新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不断有新的保险企业成立加入保险市场的竞争中。2014年,我国保险系统机构数为180个,2019年,我国保险系统机构数增长为235个,整体呈现增长态势。

    2014-2019年我国保险系统机构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4年,我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为904253人,2019年,我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为1233180人,整体呈现增长的趋势,但2019 年较2018年职工数量有所减少。

    2014-2019年我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社会风险意识提升,居民对自身及家庭的风险保障重视程度也日渐提高下,人民群众加大了对于保险行业的投保力度。2014年,我国保险公司保费为20235.00亿元,2019年,我国保险公司保费为42644.75亿元,增长速度较快。

    2014-2019年我国保险公司保费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14年,我国保险公司赔款及给付金额为7216.00亿元,2019年,我国保险公司赔款及给付金额为12893.97亿元,赔款及给付金额增长速度较快,主要受到了我国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觉醒,提高了我国投保率,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

    2014-2019年我国保险公司赔款及给付金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本文采编:CY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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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30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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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30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共十一章,包含保险业资金运营分析,2024-2030年保险行业发展趋势预测,2024-2030年我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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