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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评审 我区加强污水处理源头管控

     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技术审查。该标准填补我区污水处理厂地方标准空白,从法规标准层面加强了全区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为确保我区实现黄河干流水质“Ⅱ类进Ⅱ类出”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县级及以上污水处理厂57座,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42座,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5座。据了解,《标准》针对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接纳污水性质不同,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分别设置排放限值。《标准》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实现了与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的衔接,并针对宁夏冬季低温影响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控制的实际问题,在调研论证基础上,将氨氮排放限值根据水温划分为三档,充分体现了区域特点。除主要污染物外,《标准》对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也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特别是针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采用与国家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相同的控制要求,既全面控制风险因子,又合理规定排放限值。经测算,该标准发布实施后,预计每年可减排化学需氧量3339.33吨、氨氮1178.34吨、总磷33.39吨。经反复论证,全区57家污水处理厂基本无需新建处理设施,无需增加固定投资成本,只需优化、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即可达到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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