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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稿亦规定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定范围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航道法草案(下文简称“初审稿”)。此前,交通部部长杨传堂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进行说明,强调尽快设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参与分组审议的罗亮权委员表示,“草案中对拦河、跨河建筑物建设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对航道资源保护是必需的和可行的”。

    据悉,本次提交审议的初审稿,分为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48条。

    其中在“航道保护”一章明确提出:“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据交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拟设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内目前航道保护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密切关系。

    杨邦杰委员表示,金沙江宜宾上游就是四级大坝,都是大型的水电站,整个川西是50多座水坝电站,上千座小型水电站。他感叹道,“我们住在江边,从小见惯了江上的白帆,水运繁忙,现在没有了。”

    目前,中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近13万公里,沿海航道通航里程8000多公里,作为水路运输的基础,这些航道承载着约占社会货运总量11%和货物周转总量47%的货运量。但在实践中,杨传堂表示,“拦、跨、临航道工程造成碍航、断航的问题比较突出。”

    另一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由于拦截航道的工程没有相应建设过船设施,造成的航道中断约有4万余公里。在现有的内河航道通航总里程中,可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三级及以上航道仅占7.9%,远小于美国的61%、德国的68%。

    为此,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表示,不满足通航要求的闸坝建成后,造成航道中断,水运就失去了长距离、大批量的运输优势,而恢复的代价非常高,几乎难以实现。

    此外,桥梁等跨河建筑物碍航,导致大吨位轮船难以通过,严重限制了航道的通过能力,也浪费了航运资源,使黄金水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还会导致船舶撞桥,造成桥垮、沉船、人亡的安全事故。

    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68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仅621座,在40972座桥梁中有70%不满足通航标准。

    现行的《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其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由于征求意见制度约束力较弱,航道保护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不符合通航标准的拦、跨、临航道工程,如果没有必要的事前预防把关制度,一旦建成,到时候再要拆除或改建,必然代价巨大。”杨传堂表示。

    因此,初审稿中明确增加了通过审核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条件。强调没有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同时,初审稿亦规定了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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