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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再争“陆虎”

 

 

    一个认为对方恶意抢注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要求撤销;另一个认为自己的商标合法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坚决捍卫。

  一起商标纠纷,将两个汽车名企牵扯其中,历经10余年仍悬而未决。

  国际知名汽车企业英国路华公司(以下简称“路华公司”)认为中国吉利集团(以下简称“吉利集团”)恶意抢注了本该属于自己的“陆虎”商标,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起诉到法院,要求商评委撤销吉利集团的“陆虎”商标。

  3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吉利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路华公司主张“使用在先”

  “‘陆虎’是路华公司知名汽车品牌的中文音译商标标识,自上世纪90年代初‘陆虎’商标便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的惟一商标标识,为中国消费者熟知。”路华公司起诉称。

  “吉利集团作为一家汽车制造企业,不可能不知晓‘陆虎’品牌使用情况,仍于1999年恶意抢注‘陆虎’商标,造成汽车行业经济秩序的混乱及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度的混淆,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应予以撤销。”

  路华公司认为,商评委对吉利“陆虎”商标未予撤销是错误的,法院应判令依法撤销商评委关于第1535599号“陆虎”商标争议裁定书,判令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定。

  这起商标纠纷案可以追溯到10多年前。

  成立于1877年的英国路华公司是LANDROVER系列越野车的制造商,1948年,其第一款4×4越野车型陆虎推出。路华公司几经变迁,在2005年的破产重组后,中国的上汽和南汽曾分别购买了其部分知识产权和资产,但不包括商标。2008年3月,路华公司被印度塔塔集团购得。

  而1996年路华公司汽车进入中国市场时,并未在中国注册“陆虎”中文商标。后来,由于陆虎名称被吉利集团注册,该品牌中文翻译改为“路虎”。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路华公司是否在先使用“陆虎”。

  路华公司认为,在吉利集团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路华公司就已经以“陆虎”作为其产品标识在商业活动中大量广泛使用,享有对“陆虎”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为了证明“陆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原告路华公司列举了大量有关媒体报道:

  1996年8月7日出版的《汽车之友》使用了陆虎车作为杂志封面,以“傲视群雄的陆虎车三杰”为题,介绍了发现者等三款陆虎汽车。

  1997年7月5日出版的《微型轿车》以“陆虎盛车迷你概念车”为题,介绍了陆虎设计迷你车的情况,标题及正文均使用了“陆虎”。

  路华公司共提交了40多份材料证明“陆虎”标识的使用情况。

  路华公司认为,大量的媒体报道将LANDROVER指向“陆虎”,二者形成了惟一的对应关系,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其在中国境内对“陆虎”商标长期持久的宣传使用已使“陆虎”商标为行业人士、媒体及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吉利集团否认“恶意抢注”

  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吉利“陆虎”商标注册是否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吉利注册陆虎商标并非是‘恶意抢注’。”吉利集团有关人员表示。

  据介绍,当初吉利集团注册“陆虎”是为了跨国收购LANDROVER做准备的。当年福特为摆脱危机困境,决定出售“路虎”品牌,李书福带领吉利团队在第一时间积极应标,由于LANDROVER当年的竞拍价格过高,吉利集团竞拍没有成功。

  据记者了解,争议商标为第1535599号商标,申请人是本案第三人吉利集团,初次注册时间是1999年11月10日。注册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等商品,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21年3月6日。2004年4月16日,原告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于2010年7月17日作出第17256号裁定,裁定原告的争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而商评委认为,所谓的“使用”应当是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路华公司所列举的证据仅仅是相关媒体将 LANDROVER译为“陆虎”,而不是原告主动使用“陆虎”标识的证据。

  因此,路华公司应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中国大陆之前在汽车等商品上宣传使用“陆虎”商标进行举证。

  而路华公司提交的一部分证据是自行主动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交广告合同、发票等予以佐证。而且,路华公司无论在车身还是正式公文中都未使用陆虎商标。所以,原告不构成对商标的在先使用。

  对此观点,路华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路华公司的产品是进口汽车,市场遍布各地,不可能在生产时就带有中文标识。

  而且,宝马、奔驰等世界知名品牌汽车,也从来不会在汽车上的商标旁边再贴上中文译名,路华公司只是用其他方式一直使用“陆虎”商标。

  路华公司还称,吉利公司注册了包括“F1”,“BMU”,“吉利·捷报豹”,“吉利·美洲豹”,“吉利汉马”,“GeelyBMW+图形”等一系列与汽车行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恶意抢注的意图明显。

  但吉利集团认为,这些与本案并无关联。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吉利公司有恶意抢注的行为。

  “而且,‘陆虎’的注册时间在‘路虎’之前。”吉利集团代理人表示。

  据记者了解,吉利已经在零部件和摩托车上使用了“陆虎”商标。目前暂时还没有把这个商标用在汽车上。而这可能正是路华公司最担心的。

  “吉利尊重其他一切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吉利依法取得的商标权也应得到保护。”吉利集团有关人员强调。

    商标抢注争议几时休?

  登陆国家商标局所属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可以发现,类似陆虎、路虎的商标就有16款之多。

  除吉利集团的“陆虎”商标和路华公司的“路虎”商标外,还有北京某复合材料公司注册的“陆虎”自行车商标、北京某橡胶厂注册的“陆虎”车辆轮胎商标以及吉林某工贸公司注册的“路虎”汽车轮胎商标等。

  本报记者发现,本案争议的吉利集团注册号为1535599的“陆虎”商标,申请日期是1999年11月10日,专用权期限从2011年3月7日到2021年3月6日。

  而英国路华公司注册号为3514202的“路虎”商标,申请日期为2003年4月4日,专用权期限从2004年10月14日到2014年10月13日。

  经过对比,英国路华公司的“路虎”商标申请时间的确在吉利集团的“陆虎”商标之后。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晓的商标,应考虑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地理范围、宣传方式、程度等。

  “原告要求撤销争议商标,应证明其实际在商业领域使用‘陆虎’商标,在长达6年的评审程序中,原告未提交证据其实际使用了‘陆虎’商标。”吉利集团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

  “路华公司的证据均为相关媒体的报道,只能证明相关媒体将LANDROVER翻译为‘陆虎’,并不是原告主动使用‘陆虎’标识的证据。”吉利方面认为。

  吉利集团提出,也有媒体将“LANDROVER”翻译为“罗孚、路华、兰德路华”等,所以,“陆虎”并非“LANDROVER”惟一中文标识。而且,路华公司在其正式商业活动中并未使用“陆虎”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吉利“陆虎”商标的注册合法有效。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商标抢注事件层出不穷,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记者在百度中输入“商标抢注”,就搜索到了超过295万个页面。

  有专家表示,商标抢注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应该禁止。而另一些专家则持不同观点。“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一位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争议之处,但在法律上却并无不当。

  据他介绍,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据他介绍,现在许多的跨国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商标保护方面,他们主要是在监视商标公告,如果发现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公告,他们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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