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走过了30余年的发展历程,从发展与监管变革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中国租赁行业发展主要时期(1978-2014)
时间 | 时期 | 标志性事件 |
1978-1981 | 筹备期&发展开端 | 国家政府提出改革开放新政策并颁布租赁行业相关法案,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打开了政策之门。为响应国家政策,日本东方租赁株氏会社与中信公司在1981年合资成立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率先拉开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序幕。 |
1981-1987 | 成长期 | 1982年,一批以信托投资机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相继成立。 1984年,各大银行分别颁布“融资租赁业业务管理办法”并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此期间总数达到13家。金融机构系统的租赁业务也得到迅速发展。 |
1988-1998 | 整改磨合期 | 1988年国家发布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使得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传统的租赁业务,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同时,禁止银行在租赁行业进行投资。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开始步入艰难的转型期。 |
1999-2003 | 重建期 | 1999年,在秦皇岛召开的研讨会上,各方统一了对融资租赁业的认识。1999年后,我国在租赁业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上不断进行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监管文件。规章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融资租赁业,初步形成了该行业的法律框架。 |
2004-2007 | 恢复活力期 | 2004年,为了加入世贸组织,政府允许外商独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卡特彼勒融资服务和通用电气资本公司率先进驻中国。随后,西门子(Siemens),DELL,Soc-Gen, Hitachi(日立)和Cisco(思科)也纷纷加入。国内企业如三一重工和国有企业中化集团也成立了以医疗设备租赁和建筑机械租赁为主的实体租赁业务。 |
2007至今 | 高速发展期 | 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银行重新进入融资租赁市场以支撑如飞机,船舶,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及铁路和发电厂等大型租赁业务。随后,租赁行业迎来飞速发展时期。至2014年,我国租赁市场规模由10亿美元增长到500亿美元,出租人也从30名增长到2000余名。 |
1、1981年-1987年:蓬勃发展,粗放经营
在此期间,为了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推动市场经济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业务模式由荣毅仁先生率先引入国内。1981年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随后,又相继成立了浙江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等一批以信托投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1984年起又陆续成立了多家由国内银行、外贸公司与外商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大多是以通知、批复等政策性文件对具体问题进行规定,不但效力层级低下,且适用范围较小。198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答复东租的《关于同意你公司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使用外汇计价结算的函》首次对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作出规定;1985年外经贸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形成了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审批的格局。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间接将融资租赁业务界定为金融业务。
2、1988年-1998年:政策调整,发展停滞
在这一阶段,虽然国家关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还是以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为主,但整个行业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很大。
首先,在此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了治理整顿。1988年金融机构整顿以后,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只能做传统租赁业务,严重阻碍了内资非银租赁公司的发展,此类机构逐步萎缩,甚至几乎消失。
其次,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担保人。企业代替政府成为了融资租赁活动主体。但由于此时我国政策法规还不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尚不完善,政府的突然退出,致使整个行业陷入失控状态。政府担保无效、外汇汇率剧烈变动等问题导致1994年之后,大量租金拖欠的情况被爆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陷入了停滞状态。
更为不利的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前期已经投资该行业的商业银行不得不撤出,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雪上加霜。在外无有效资金来源渠道,内部控制又几近失控的双重压力下,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陷入了萧条期。
在这一时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1993年《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融资租赁税前还租政策被彻底取消。1996年原国内贸易部(现商务部)发布《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了对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审批权;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及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过朱镕基总理1997年到1998四次批示,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协调督促下,困扰融资租赁业十年的前足问题在98年底前基本得到了解决。
3、 1999年至今:恢复法制,重回正轨
1999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主办的“中国租赁业研讨会”标志着中国租赁业正式进入复苏阶段。同年,《合同法》中租赁专章的设立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融资租赁进行了完整的法律层面的界定,结束了我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公布和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首次出台的关于融资租赁监管的专门法规。经过2007年的修订,金融租赁行业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银监会;业务范围扩大到吸收存款、租赁保证金、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等;同时,商业银行也再次被准许参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最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智研咨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深度分析及未来前景预测报告》指出:2001年8月对外经贸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订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统一了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租赁公司或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条件,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由原先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为商务部。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资租赁发展融资试点工作启动。
中国融资租赁监管政策演变
阶段 | 时间 | 相关监管文件 | 重点内容 |
初创阶段 | 1980年 | 《关于同意你公司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使用外汇计价结算的函》 | 首次对租赁公司从事租赁业务作出规定 |
1985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 形成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审批的格局 | |
1986年 |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间接将融资租赁业务界定为金融业务 | |
调整阶段 | 1988年 | 《民法通则》 |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
1993年 | 《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 融资租赁税前还租政策彻底取消 | |
1995年 | 《商业银行法》 | 银行不能参股融资租赁公司 | |
1996年 | 《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 确定对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审批权 | |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审理及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 ||
恢复阶段 | 1999年 | 《合同法》——租赁专章 | 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融资租赁进行了完整的法律层面的界定 |
2000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2014两次修订) | 首次出台的关于融资租赁监管的专门法规 | |
2001年 |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了设立外资租赁公司的条件及监管部门 | |
2004年 | 《关于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内资租赁发展融资试点工作启动 | |
2005年 | 《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 |
201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进行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影响较大 |
本文采编:CY209


2025-2031年中国租赁行业市场调查及未来前景预测报告
《2025-2031年中国租赁行业市场调查及未来前景预测报告》共十五章,包含租赁业重点企业发展分析,租赁业投资分析,租赁业发展政策环境及趋势分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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