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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科技创新的“宽容悖论”

    科技创新,尤其是原始性创新,是一种向未知领域探索的活动,风险与变数如影随形。失败的概率高于成功的概率,是科技创新的常态。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在论述科技发展规律时指出:“正确的结果,是从大量错误中得出来的,没有大量错误做台阶,就登不上最后正确结果的高峰。”尊重科技创新规律、释放创新空间、激发创新活力,就要宽容失败,允许和鼓励试错。

    然而,宽容失败是一枚硬币,还有另外一面。科技人员既是追求真理的“科学人”,同时也谋求自身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人”特征。如果经济人的行为不受约束,为了获得自身利益,一个人就可能践行机会主义。在科技创新失败不被追责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骗取科研经费、偷懒懈怠、滥用科研资源、侵占科研经费等情况,这将导致科研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降低。这也是大家一直比较担心的问题。

    由此,就形成了科技创新的“宽容悖论”问题:“只能成功,不许失败”会窒息科技创新,而宽容失败又会产生阻碍科技创新的因素。那么,怎样才能走出这个“两难”?

    其一,有条件宽容失败。对科技创新失败的宽容应该是有条件的,否则就是放任失败,很可能最终产生“破窗效应”。在美国硅谷科技创新过程中,有很多成功的因素,宽容失败的文化特征被视为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然而,其实际上只是“对富有创造性的失败的容忍”,绝非宽容泛化。我国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这一规定体现的即是对科技创新失败有条件宽容的精神。有条件宽容失败的目的就是让“没有失败就没有创新”难以成为机会主义者的遁词、护身符和避风港。宽容失败,但不放任失败,有助于形成不惧失败、追求成功的科技创新氛围。

    其二,约束经济人行为。通过科研制度和科研文化建设,构筑起不敢失范的惩戒机制、不能失范的防范机制、不想失范的自律机制,将使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受到有力遏制,进而推动科技人员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致力于科技创新活动。

    其三,加强产权激励。科技创新具有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性、风险性、异质性、长期性、人力资本密集性等特殊属性。科技创新的这些特性意味着,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十分严重,关于科技创新的合同设计非常不完备,因此,在科技项目的研发过程中,作为代理人的科技人员拥有很大的剩余控制权。基于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这一原则,有必要赋予科技人员一定份额的剩余索取权,使其与委托人共同分享科技成果所有权。实施产权激励,能够缓解科技项目委托人与科技人员的利益冲突,抑制科技人员的道德风险,提高科技人员创新的努力程度,减少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科技创新的效率。

    总而言之,借助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科技创新的“宽容悖论”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科技创新失败给予宽容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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