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在北京开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三次提请审议,草案三审稿对票房造假提出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前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应将罚款数额与造假金额挂钩,实行按倍计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者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此外,为加强对电影业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草案还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的规定,增加“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推荐的电影,增加国家支持创作、摄制“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电影,增加“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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