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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20日正式公开发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促进地质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等制度化和规范化。《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特别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针对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办法》提出,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其中,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预算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组成。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正常使用。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办法》共33条,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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