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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发布《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

    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并于发布之日3月1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法定情形,规范了无着快件的法律内涵,并对无着快件的保管、查询、处理及信息安全、监督销毁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还将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管理机构均列为管理主体。

    《规定》指出,判断一件快件是否属于“无着快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法投递”;二是“无法退回”。“快件无法投递”包括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等情形;“快件无法退回”包括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寄件人声明放弃、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等情形。

    对于无着快件的保管和查询追索,《规定》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安排专门场地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自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登记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的保管期限尚未届满,且依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的,用户出具相关交寄证明进行查询并核实的,应当予以投递或退回,资费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执行。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无着快件,快递企业可以依据管理制度进行开拆处理。同时,快递企业能从拆出的物品中寻找到收件人或寄件人信息的,应继续尝试投递或退回。此外,快递企业应当建立无着快件的认领信息平台,将按规定开拆快件所登记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为保护无着快件的信息安全,《规定》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在无着快件的保管和处理过程中,不得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快递服务的信息。快递企业对无着快件实施开拆处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采用技术手段对开拆全过程实行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九十日。实施开拆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快件的外包装和快件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对快件内的物品名称、性质、重量、特征等进行详细登记。对无着快件中发现的信件,按照保护用户通信秘密的要求,设计了特别规定。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应当填写销毁信件申请表,经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在邮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此外,对以慈善、救灾等公益目的进行捐献、捐赠形成的快件,出现《规定》所列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情形时,《规定》要求快递企业报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协调转交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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