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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人行乌鲁木齐支行、银监局联合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支持政策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分别给予2个百分点和4个百分点财政贴息,当年财政贴息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满3年的企业,新疆籍员工比例低于50%的企业将停止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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