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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现状及竞争格局分析【图】

    (一)行业发展概况

    1、土壤修复

    (1)土壤修复的基本情况

    ①土壤修复的定义、特点及分类

    土壤污染指人类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向土壤系统排放后,当数量超过土壤自净能力时,会破坏土壤成分结构的平衡和土壤功能,乃至出现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现象。

    土壤污染按照污染成分可以划分为无机物污染和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污染包括酸、碱、重金属以及砷、硒等非金属化合物造成的污染;有机物污染包括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有机溶剂、合成洗涤剂等造成的污染。按照受污染土地的类型可以将土壤污染划分为工业场地污染、油气田污染、矿区污染和农田污染。按照污染源可以将土壤污染划分为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以及其他污染。土壤修复则是指利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

    ②土壤修复的上下游

    土壤修复的产业链上游企业为检测机构、修复用剂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中游企业为污染场地修复企业、环保咨询机构(监理机构)等;下游企业为污染场地所有者、环保主管单位。

    产业链上游企业为中游企业提供设备、修复用剂等支持和服务;中游企业提供从场地前期调查、 风险评估到中后期的工程实施、 竣工验收、 后期评估等工作;下游企业发布项目。

    ③土壤修复的主要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众多,需依据污染场地的特点进行选择。修复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对土壤修复行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因为不同污染场地的土壤质地、污染情况以及所在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同,对土壤修复提出了各异的需求,只有具备完善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才能提供更加全面,因地制宜的土壤污染修复方案。

常用土壤修复技术及其使用特点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发达国家土壤修复的发展概况

    ①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已进入成熟发展阶段

    欧美二次工业革命后,污染事件频发,土壤修复产业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70年代。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步伐,粗放的环境安全管理模式、无序的工业废水排放或泄漏及矿渣的堆放,对各国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初期,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等手段,防治土壤污染。

    a.美国: 1980 年 12 月,美国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同时创设了“超级基金”,首次用联邦资金保障在无法确定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无力承担污染场地治理费用时的土壤污染治理。拉夫运河事件不仅推动了美国在土壤污染立法方面的进步,也唤醒了国际社会对看不见的土壤污染的认识。 1986 年通过了美国超级基金修正和再授权法案,对基金进行了重新授权并扩大了基金的资金规模。

    b.加拿大:加拿大联邦层面设立了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技术指南,各省和地区负责制定各自的通用标准和基于场地的修复指南; 1989 年,建立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包含土壤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指南。 2005 年,建立了“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

    c.荷兰: 1987 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明确历史性污染和新污染分别对待; 2008 年《土壤质量法令》生效,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

    d.日本: 1970 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2002 年,制定了用于管理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 2009 年,对《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了修订。

    土壤修复产业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这种周期性可以体现在土壤修复资金占GDP 的比重中,一般国家的规律呈现出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从低升高的趋势。从目前世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阶段看,美国、加拿大、西欧、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进入成熟期,中东欧处于成长期,印度、中东、非洲以及东盟国家正处于孕育起步期。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将土壤修复产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平均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仅为 0.056%;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 年至2001 年),此时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为 0.123%;第三个阶段是跃进阶段(2001年至 2004 年),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高达 0.70%;第四个阶段是调整阶段(2005年之后),比重下降至 0.49%左右。

美国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②发达国家土壤修复市场概况

    美国土壤修复已形成联邦-地方-非政府组织三层次的土壤管理体系,形成评估-治理-再评估的治理流程。而政府和私人资金共同构成美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a.联邦-地方-非政府组织三层次土壤管理体系

    在美国,受污染的土壤被称为“棕地”,全美约有 45 万块棕地,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老工业区中。 棕地管理由联邦政府、 州政府、 社区及非政府组织共同完成。

    其中,联邦政府以环保署为主导,负责棕地的评估、管理及开发;国会则制定并通过有关土壤修复的政策法规文件。州政府制定详细的棕地治理标准,起到监督作用。地方政府和社区是棕地管理的主要实施力量。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者,参与推进土壤污染的治理。

美国棕地治理结构及内容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美国土壤修复相关政策法规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b.评估-治理-再评估流程

    美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流程包括如下步骤:首先,对污染场地展开调查,评估其污染等级, 对于风险很大的污染场地使用风险评估及排序的系统进行国家优先名录候选场地,当场地得分大于 28.5 分时则建议列入国家优先名录成为超级基金场地;其次,详细测定相关污染指数并设计治理方案;然后实施治理方案;完成上述修复流程的场地将从国家优先名录上去除。 美国这一修复流程的特点是土壤的修复结合了优先权管理,这是美国土壤污染修复与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从而保证了优先名录中的污染项目得到足够的关注与及时治理。

    c.政府和私人资金共同构成美国土壤修复资金来源

    美国的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的资金主要由污染的责任方承担, 即发生污染的设施或场地的所有者来承担;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修复资金由联邦“超级基金”或州一级政府来承担。而联邦超级基金的资金一方面来自于针对石油和化工产品的专门税收(1986 年至 1995 年间),另一方面来自联邦政府拨款。

    在“超级基金”的管理模式下,解决了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由于污染场地及设施所有者需要负担土壤修复的连带责任, 所以造成人们回避可能带有污染问题的土地开发的情况。 为了应对这种现象, 提出了“棕地开发”的土壤污染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为受到污染而没能得到有效开发的土地提供各种补贴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进行土壤修复和土地开发。美国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对“棕地开发”的大力支持使得美国的土壤修复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前景。

    ③发达国家土壤修复的主要方式

    据美国数据统计,其 2002 年至 2005 年的污染场地土壤修复中,使用原位修复技术的占所有污染源修复项目的 60%,且这一比重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原位修复技术不需要挖运土壤,修复成本相对较低。而在原位修复项目中, 30%以上采用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多相萃取也逐渐获得更多的使用。

    据欧洲环境署统计,欧洲原位和异位处理的比重大致相当。然而在实际施工中,欧洲的场地土壤污染是以原位生物处理技术应用最多。而由于欧洲各国具体土壤污染以及土壤质地不同等因素,各国所采用的具体土壤修复技术有所不同。

    (3)我国土壤修复的发展状况

    ①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我国对于土壤污染的关注起步较晚。为了调查中国土地污染的现状,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耗资 10 亿元联合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预防措施的调查工作,特别是对农业用地的调查。 2014 年 4 月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但对于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仍没有清晰而准确的认识, 相关的土壤修复行业发展也是处于起步成长阶段。和欧美成熟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体系相比,我国土壤修复行业有关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a.工农业粗犷发展导致耕地土壤和城市场地污染问题

    我国工业和农业的粗犷式发展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虽然我国工业和农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并没有及时重视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治理,从而使得土壤污染日益严重。从工业污染角度看,土壤无机污染物中的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于选矿厂、冶炼厂、铅蓄电池厂、氯碱厂等工业工厂的废物排放;非金属砷和硒污染主要来自农药和电子工业等; 而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主要来自于石油石化、煤化工、农药等行业。从农业土壤污染角度看,化肥的过度使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工农业迅速发展,由于相应环境监管与保护措施的缺失,各地普遍出现土壤污染问题,其中,尤以率先发展工业实现经济起飞的东部和中部较为发达地区为甚。我国严重土壤污染区 320 个,约 548 万公顷。从不同的土地类型来看,关数据显示,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有近 2,000 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受矿区污染的土地面积达到 200 万公顷,石油污染的土地面积约有 500 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土地约有 5 万公顷,由上述四类土壤污染估算面积相加可知,我国至少有近 3,000 万公顷的污染土地。

    b.耕地污染范围广,重金属污染严重

    全国受污染耕地 1.5 亿亩,占 18 亿亩耕地的 8.3%,大部分为重金属污染。根据 2013 年 12 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 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5,000 万亩左右,这部分耕地已经不能种植粮食。受此类污染的重点区域多是过去经济发展比较快、工业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其中,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有近 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 10%属于严重超标。

    耕地污染包括铬、铜、汞、砷等化学污染,且重金属为耕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构成。耕地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危害极大。

    c.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城市场地污染严重

    场地污染指有工业厂区布局的土地上主要来自冶金、石化、化工、农药等工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导致的土壤污染。在工业化进程推进、城市用地调整过程中,工业迁出城市,形成了城市中较大规模受污染的遗留场地。我国对这一污染的关注开始较晚,直到 2004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才要求对工业搬迁遗留的城市污染场地进行监测和修复。目前这部分土壤污染形成了城市地区对土壤修复的主要需求。

    分析从 2008 年到 2012 年我国城市工业企业数量变化情况, 可以看出虽然城市工业企业数量不断上升,但其中分布于市辖区的工业企业的比重在不断下降,表现出工业逐步从城市中迁出的情况。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2001 年至 2008年间我国关停并转迁企业数从 6,611 迅速增至 22,488 个。 工业的迁出给城市留下了很多工业遗址,特别是发达地区的重污染行业遗留的工业场地,是城市土壤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

    d.矿区污染不容忽视

    矿区污染是耕地污染和场地污染外,我国同样需要加以重视的土壤污染来源。矿区污染主要来自金属矿、煤矿开采中的污染,某些情况下,矿区附近的地下水污染也纳入矿区土壤污染范围之内。 我国矿山污染问题虽不及耕地污染和城市场地污染备受关注, 但其污染程度已开始受到关注。据中国环保网不完全统计,截至 2008 年底,我国 113,108 座矿山中,因为采矿活动而占用、破坏的土地面积高达 332.5 万公顷。

    e.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我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 630 万平方公里。根据此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状况:

    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

    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 16.1%(点位超标率是指土壤超标点位的数量占调查点位总数量的比例。),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 11.2%、2.3%、 1.5%和 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 82.8%。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 4 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②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管理体系及政策法规支持

    我国当前土壤修复项目和资金大多数依赖于政府, 土壤修复产业缺乏完善的盈利模式, 目前仅有少数的商业化项目将土壤污染修复的成本负担交由土地开发商承担。土壤污染管理体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行业发展的阻碍,具体体现在土壤污染本身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长期性,其责任不易确认,从而土壤修复成本当前主要由财政承担。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划一直在持续制定完善中, 法规层面上仅有少数标准型文件,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在政策法规层面上的指导和监督较为缺失。

    ③土壤修复发展不平衡

    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仍处于起步成长阶段,多数试点项目为城市搬迁厂区的场地污染治理。以城市发展为目的的土壤污染修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因为其修复资金可以利用市场资源而不完全依赖政府。但这部分项目涉及面窄,土壤修复更具市场潜力的其他领域并未有效拓展,比如耕地、矿山修复市场。

    ④土壤修复研发力度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因城市工业迁移而造成的场地土壤污染问题十分严峻, 所以适用于城市场地污染的修复技术在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中更受欢迎。 在城市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过程中,城市这一特殊社会和地理环境对土壤修复提出了修复周期短、二次污染小、稳定性高、对土壤结构变动小等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可以选择适合城市工业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技术,主要包括土壤气提/生物气提、化学氧化、植物修复、微生物修复、热处理、固化/稳定法、土壤淋洗等技术。

    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相对世界广泛应用的技术种类而言数量相对较少, 且虽然部分企业正在同高校等科研机构联合进行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创新以及产业化运用,但受到研发成本以及修复成本的制约,研发规模尚小。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土壤修复技术有待丰富和提高。

    ⑤土壤修复资金需求大,目前主要依靠政府,融资渠道单一

    土壤修复的资金需求很大,一些国际经验中,比如荷兰 2000 年至 2009 年间土壤修复成本约为每年 3.35 亿欧元,其中政府投入约每年 1.6 亿欧元。根据欧洲环境署的估计,欧洲每年约有 21.1 亿欧元用于污染场地的修复及管理工作。美国仅 2007 年其超级基金项目就为场地污染花费了 3.8 亿美元用于土壤修复。资金是最大的难题。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项目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或国家专项资金,同时涉及资金总量亿元以上的大规模项目较少,大多数项目为中小型规模。当前土壤修复项目融资渠道单一。

    (4)我国土壤修复的发展趋势

    ①土壤修复规模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目前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置仍是起步成长阶段。 当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产值尚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 1-2%,而这一指标在发达国家的土壤修复产业中已经达到 30%以上。预期随着国家宏观和行业政策对土壤修复重视度提高,以及相对完善的土壤修复管理体系构建,未来将会产生更多的土壤修复项目,市场需求将扩张,土壤修复规模将迎来巨大的提升空间。

    ②环保政策助推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从 2005 年开始展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之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多项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政策文件。 2008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仅仅提出了到 2010 年以及 2015 年建立土壤污染管理体系的初步意见。随后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进一步提出了详细的规划指标,包括重点防控省份及企业的确定,污染防控指标的确定等。相比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治理政策支持,我国对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关注起步晚。

    除了相关政策发布相对滞后以外,我国土壤修复政策体系尚不健全。根据前述我国土壤污染的分类类型, 我国目前以耕地土壤污染和城市工业场地土壤污染问题最为严重,然而目前还没有制定具有系统性的土壤修复政策和相关标准。国家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土壤污染治理的细则及管理办法, 有望在未来几年内陆续出台。其中,《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称“土十条”)已经出台并实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文件业已相继出台或实施。这些导则、办法和规划将为土壤修复企业开展业务提供详细的指导,有关内容也是预测未来市场前景的重要参考。

    ③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是土壤修复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在行业内崭露头角的多数为具备集成技术与工程经验的综合型公司, 在行业起步成长阶段,这些公司更容易获利。但成熟的土壤修复产业涉及检测、评估、技术设备研发及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随着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产业链上下从短期来看,股东背景、过往业绩等仍将是企业获取项目的主要因素,从长期看,技术的成熟度、适应性及产业化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我国土壤修复技术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主要体现为市场主流土壤修复技术构成的不同,随着土壤修复市场深化,新技术成本逐步下降,在土壤修复更加关注其生态和社会效应的情况下,新的前沿的土壤修复技术将更受欢迎。

    ④多种商业模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资金问题是土壤修复行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目前土壤修复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其次是污染企业和土地开发商,包括产业农业化开发商和房地产开发商。然而, 依靠政府主导的资金投入无疑使得行业发展受到财政政策特别是财政负担影响,因此,探索土壤修复行业商业模式的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资金来源的解决办法。

    从成熟国家来看,土壤修复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商业模式——BOT/BT 模式、EPC 模式、 PPP 模式。其中我国目前比较多见的是 EPC 模式。从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发展前景来看, BOT 模式具有更加灵活的资金融通方法,同时对土壤修复企业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而随着国内 PPP 模式的来临,修复产业的 PPP 模式为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创新思路,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的政企合作能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并通过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的投入,让社会资本融合到修复产业中,是未来我国积极探索的盈利模式。

    ⑤《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影响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颁布实施,其作为未来土壤修复的指导计划,将对土壤修复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我国应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到 2020 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 2030 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A.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力争 2018 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在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 年开展 1 次。

    B.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 土地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到 2020 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同时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C.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017 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 2020 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 4,000 万亩。同时,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016 年底前,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自 2017 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E.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省区市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2017 年底前完成,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完成。同时,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F.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整合高等学校、 研究机构、 企业等科研资源, 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020年底前,分批实施 200 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 2017 年底前,发布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同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

    G.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地方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同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
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开展试点。

    2、水体(地表水、地下水)修复

    水体污染是指江河湖海、地下水、冰川等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到水的利用价值,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体污染可分为点污染和面污染,点污染是指污染物质从集中的地点(如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口门)排入水体,而面污染则是指污染物质来源于集水面积的地面上(或地下)。从污染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从污染源划分,可分为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其他污染源;从污染成因划分,则可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

    水体修复则是指水体(河流、湖泊、海洋、湿地和地下水等)受到污染或其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损伤后,采取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方法,在利用水生生态系统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自调节功能的基础上,重建健康的水生态系统,修复和强化水体环境系统的主要功能(特别是水体自净功能),并使修复的水体环境系统实现整体协调、自我维持、自我演替的良性循环,使水体恢复到原有的生态功能或减轻污染的过程。

    水体修复的产业链上游企业为检测机构、修复用剂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等;中游企业为水体修复企业、环保咨询机构(监理机构)等;下游企业为污染水体所有者、环保主管单位。产业链上游企业为中游企业提供设备、修复用剂等支持和服务;中游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风险评估到中后期的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后期评估等工作;下游企业发布项目。

    水体修复的技术一般可分为水体物理修复技术、 水体化学修复技术和水体生物修复技术。目前在研究应用上一般以水体生物和物理修复技术为主,水体化学修复技术为辅。

    与土壤修复相似,发达国家经过工业化快速发展之后,也较早的面临水体污染问题,此后发达国家通过法律约束及技术创新实现了水体的有效防治和修复,水体修复步入成熟阶段。

    而我国,目前水体污染情况不容乐观。根据《2015 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 2015 年, 全国 202 个地级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 监测点总数为 5,11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 1,000 个。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综合评价结果为:水质呈优良级的监测点 466 个,占监测点总数的 9.1%;水质呈
良好级的监测点 1,278 个,占 25%;水质呈较好级的监测点 236 个,占 4.6%;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 2,174 个,占 42.5%;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 964 个,占18.8%。地下水中主要超标组分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铵氮)、氟化物、硫酸盐等,个别监测点水质存在砷、铅、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同时,根据《2015 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 423 条主要河流、 62 座重点湖泊(水库)的 967 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开展了水质监测,Ⅰ~Ⅲ类、Ⅳ~Ⅴ类、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64.5%、 26.7%、 8.8%,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我国水体污染形势严峻,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充分重视,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技术的不断突破,市场化运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未来水体修复市场也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市场化程度和行业竞争格局

    1、行业市场化程度

    土壤修复企业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性企业,如建工修复、高能环境、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二类是涉足土壤修复的其他环保企业,如永清环保、桑德环境、东江环保等;第三类是外资企业,包括日本同和、英国 ERM、澳实分析等。由于土壤修复市场在我国处于起步成长期,参与企业相对较少,且一般土壤修复业主往往会选择具有技术优势、过往业绩和资金实力的公司,土壤修复市场总体市场化程度偏低。但随着土壤修复行业的不断成熟,参与企业的增多,土壤修复市场市场化程度将会提升。

    2、行业竞争格局和行业内主要企业

    (1)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江苏(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北京海纳众信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6-2020 中国土壤修复技术与市场发展研究报告》表示:

    ①根据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江苏(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数据库,目前数据中采集到的 775 个相关样本项目中,共有 176 家从业单位所承接的 334 个项目公示了成交金额或成交单价,累计成交金额 726,167.3万元。在 176 家承接单位中,累计成交额低于 100 万元的有 51 家,占 29%;低于 1,000 万元的合计 119 家,占 68%;低于 1 亿元的合计 162 家,占 92%。截止采集时点采集到的数据,有 14 家单位的累计成交金额在亿元以上;其中,累计成交 5 亿元以上的单位有 3 家,占 2%。根据统计,该三家累计成交金额 332,017万元,占全部成交金额的 45.7%。该数据分布较为客观的反映了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从业单位的金字塔型分布格局,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产业历经 5-10 年的发展,在其中长期耕耘的公司已在产业链中进一步明确了定位。其中,以调查评估和分析测试项目为主的企业,为数众多但累计承接金额相对较小,主要处于金字塔底部;以中小型修复工程承包为主的企业则为数众多,主要处于中部;以大型修复工程承包为主的企业则相对较少,主要处于金字塔顶部。累计成交 5 亿元以上的单位 3 家情况为建工修复累计公示成交金额 227,361万元,高能时代累计公示成交金额 53,174 万元,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累计公示成交金额 51,482 万元,该三家累计成交金额 332,017 万元,占全部成交金额的 45.7%。

    ②在已进行经济性质分析的 233 家项目承接单位中, 共有 160 家公示了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632,884.96 万元。在目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中最主要的三个从业单位群体中,国有经济类从业单位累计成交金额约为 42 亿元,占比 66.5%;民营非上市公司类从业单位累计成交金额 11.1 亿元,占比 17.5%;上市公司其直接关联企业(独资或控股)的累计成交金额约 9.86 亿元,占比 15.6%。三者合计成交 63.02 亿元,占比 99.6%。目前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市场上以国有经济类企业为主要的项目承接单位, 这可能与该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以政府为主导的现状有关,而上市类企业以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成熟的应用技术和较强的资金实力,表现颇为不俗。

    (2)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按照土壤修复企业业务相关营业收入指标,评比出 2014 年度全国土壤修复企业 10 强和 2015 年度全国土壤修复企业 10 强, 排名如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根据中国土壤环境修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统计数据, 按累计公示成交金额指标,建工修复以累计公示成交金额227,361万元(占全部成交金额的31.3%)排名第一,高能时代以累计公示成交金额53,174万元(占全部成交金额的7.3%)排名第二,中节能大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以累计公示成交金额51,482万元(占全部成交金额的7.1%)排名第三。此外,根据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统计数据,按2015年企业业务相关营业收入指标,建工修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能环境为前3名。

    从上可以看出,建工修复系土壤修复行业领军企业,业务规模领先。

    (3)行业内其他具备土壤修复服务能力的主要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①国内企业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②国外企业

    国外企业在我国土壤修复市场参与程度有限。 虽然外资企业在修复技术和经验方面比国内企业更有优势,但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外资企业很少涉足我国修复工程业务,而侧重于修复的咨询业务。

    虽然难以进入中国修复工程业务领域, 但外资企业仍然看好中国修复市场未来发展前景,并积极进行业务布局,采取与中国企业建立合资公司的方式逐步进入中国市场。以日本同和为例,日本同和控股集团于2010年与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合资成立苏州同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并开始在中国开展土壤修复业务。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分析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本文采编:CY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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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30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模式分析及竞争战略分析报告
2024-2030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模式分析及竞争战略分析报告

《2024-2030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发展模式分析及竞争战略分析报告》共八章,包含中国土壤修复行业竞争态势分析,中国土壤修复企业发展情况,2024-2030年中国土壤修复行业投资战略规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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