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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行业变幻莫测 公司投资如“赌博”

    ——影视剧公司的风险因素分析

    内容选自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影视市场运行态势及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影视不同于其他行业,它的投资回报是不能按投资产生出比计算的,常常有可能赚翻几十倍,有时候也可能血本无归,一部电影搞垮一家影视公司甚至一大批投资商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很多杀入行业的资金抱着“赌博”的心态,完全凭着嗅觉来做事情。即使一些业界“领投人”,对其中的变幻莫测也常常感到挠头。由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4-2019年中国影视剧市场行情动态及未来发展趋势报告》中对我国影视剧行业风险进行分析。

    (一)影视剧产品适销性的风险

    影视剧是一种文化产品,观众主要根据自己的主观偏好和生活经验来决定是否观看影视剧作品。观众对影视剧作品的接受程度,最终体现为电视剧收视率或电影票房收入等指标。由于对观众主观偏好的预测是一种主观判断,若公司不能及时、准确把握观众主观偏好变化,公司的影视剧作品有可能因题材定位不准确、演职人员风格与影视剧作品不相适应等原因,不被市场接受和认可,进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监管政策风险

    由于影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政府对影视剧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

    中国电视剧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年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此外,在境外电视剧引进方面,《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规定,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制作和发行资格准入、电影

    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

    国家的监管政策可能对公司影视剧业务策划、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均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中国影视剧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未来资格准入和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机构、进口影视剧可能会对国内影视剧制作业造成更大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能遵循这些监管政策,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制作、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影视剧作品审查风险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摄制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

    如果公司不能完全贴合政策导向,则面临影视剧作品无法进入市场的风险,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损失。具体而言,一是剧本不能通过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公司将会损失策划和剧本相关费用;二是拍摄完成的影视剧无法通过发行审核时,公司将损失全部影视剧制作成本;三是影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无法播映或放映时,公司将损失影视剧制作成本和发行费用。

    (四)电视剧编播政策变化的风险

    电视台作为电视剧主要播出平台,具有覆盖面广、反应迅速、接受便捷以及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较之其它传媒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和感染力。在我国,电视台是宣传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发挥着重要的意识形态功能。因此,我国政府对电视台电视剧编播实行监管和调控,电视台在编播电视剧时须遵循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

    2011 年11 月,原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电视剧电视播映权的销售收入最终来源于电视台获取的广告收入。我国政府关于电视剧编播管理的监管政策对电视剧的播放时间、播放时段以及电视台插播广告的收入具有重要影响,进而影响电视剧的市场需求,最终影响本公司电视剧播映权销售收入。

    (五)发行人电视剧业务受“一剧两星”政策影响的风险

    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首轮播出模式可以概括为“N+X”模式,其中,“N为电视剧首轮播出中在黄金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X”为该剧此轮播出中在其他时段播出的频道数量。现有政策规定N 不能超过4,该等播出政策通常简称为“4+X”。2014 年4 月15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4 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上宣布,自2015 年1 月1 日开始,将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上述政策简称为“一剧两星”,其将取代已实施10 年的“4+X”播出政策。“一剧两星”播出政策一方面意味着播出容量的增加,但另一方面亦意味着电视剧制作企业最多只能将首轮黄金时段播映权同时卖给两家卫视,相比原有四家卫视联播不利于平摊制作成本。由于黄金时段首轮播映权价格远大于非黄金时段首轮播映权价格,这使得那些通过高投入模式制作的电视剧面临首轮卫视播权价格下降的风险。长期来看,“一剧两星”政策将会对电视剧制作业的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本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将有可能无法在未来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六)电视剧制作行业竞争不断加剧的风险

    电视剧制作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统计,截至2013 年4 月,持有2013 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有137 家,可以申领2013 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军队系统制作机构有9 家,持有2013 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6,175 家,电视剧制作机构数量自2007 年以来呈逐年上升之势。

    目前,行业内实力雄厚的企业已经具备年产数百集电视剧的能力,并且其作品大部分能在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产品销售价格较高,盈利能力较强。如果本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提高创作能力、制作水平和电视剧产品质量,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七)电视剧制作成本上升导致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物价水平不断上升,电视剧制作成本呈上升趋势。另外,电视剧大制作、精品化的发展趋势也推高了电视剧制作成本。目前,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的盈利模式仍在不断完善,音像制品出版业由于受盗版侵权影响景气度不高,电视剧的主要销售对象仍然是电视台。电视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其在电视剧交易中处于强势谈判地位。如果本公司没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升高的电视剧制作成本无法顺利向下游客户转移,公司将面临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本文采编:CY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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