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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取得实质性突破

     内容摘要:总体而言,此次《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的正式发布,标志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也大大提高了市场对于此项改革的信心和关注度。

     工信部正式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5 月17 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展开,这标志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通告》明确将移动转售业务定义为: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转售企业不自建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对于申请者的基本条件,除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资本占比、安全保障能力等五项基本条件外,《通知》中还明确规定: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可见,与基础运营商建立合作意向、签订合作合同为能否取得牌照的首要前提和重要节点,也是目前多家意向企业主要竞争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试点顺利进行,此次《通告》明确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其中,规定基础运营商应在发文之日起15 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 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与2 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与2 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我们认为,明确的时间限制及合作家数下限规定体现了工信部对此次转售业务的推广决心和实施力度,也为了防止基础运营商消极应对或拖延时间。

     另外,《通告》还指出,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两年的服务费用。可向用户预收两年服务费用的时间规定也进一步为潜在的转售企业将来的经

     营提供了更大空间的保障。我们认为,长期来看新的虚拟运营商将以自己品牌名正言顺进入电信服务领域、直面客户进而获利。

     总体而言,此次《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的正式发布,标志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展开,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也大大提高了市场对于此项改革的信心和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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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30年中国电信行业国际业务市场行情动态及发展趋向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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