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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财政专项补偿

    28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珠三角7市(其中江门市只含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全额由市及市以下财政承担,市、县(市、区)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部属、军队、武警驻粤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先由省财政参照省属医院补偿水平安排,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予以清算;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举办主体的相关国有企业承担;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补偿资金,全额由政府和企业按合作共建协议分担。

   2017年3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17年7月前全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和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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