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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进口电子产品将征收废弃电器处理基金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51号令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将负责征收进口基金。

 

公告中指出,将对2012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缴纳基金。进境邮递物品和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不缴纳基金。

 

同时,以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暂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如上述产品内销、为国内留购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海关应在办理货物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电器电子产品,海关不征收基金;上述产品申报出区内销时,海关应在办理征免税手续的同时,征收基金。

 

另外,基金征收的起征点为每票50元人民币。海关征收基金应出具《海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其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格式相同,科目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据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显示,在符合征收范围内的电子产品中,电视机产品的征收标准为13元/台,电冰箱产品的征收标准为12元/台,计算机产品征收标准为10元/台,空调和洗衣机产品征收标准为7元/台。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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