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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明确。该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知同时明确,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满足两类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一类是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另一类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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