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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 年3 月19 日颁布,并于1996 年8 月29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 1994 年3 月2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要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 年12 月25 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让出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3)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于1998 年2 月12 日颁布及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实践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探许可证自行废止。
根据国务院于1998 年2 月12 日颁布及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 年;中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 年;小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4)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 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察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察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 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1994 年2 月27 日颁布并于1997 年7 月3 日修改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 月31 日或之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 月31 日之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993 年12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使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有关税额幅度为每吨0.4 元至30 元。
(7)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根据1992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劳动部1996 年10 月3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2004 年5 月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2004 年1 月13 日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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