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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信息通信法律法规发展回顾

重大立法持续审议,重要制度有待破茧

2009年我国电信领域相关立法活动持续活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已经发布施行的有:《刑法第七修正案》、《侵权责任法》。持续审议的有:《电信法》,信息安全正式纳入《电信法》的调整范围,部分重要制度有望破茧。2009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审议稿”中增加“第九章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第十章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管制”。其中“第九章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分别规定了“‘三同步’原则”、“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和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紧急情况下的终端网络连接”、“违法有害信息内容”、“违法有害信息内容的删除和过滤”、“电信侦控配合义务”、“电信网络安全监测系统”等内容,“第十章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管制”分别规定了“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应急通信保障服务”、“通信管制决定”、“通信管制的组织实施”、“通信管制预案”、“通信管制的执行”、“用户在通信管制期间的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目前,就其中新增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加紧进行意见征询和起草完善工作。等待国务院批复的有:自2002年以来,原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牵头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草案)》,拟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草案规定实行短信服务实名登记制、短信服务日志记录留存等,涉及重大的制度设计,需要国务院批复后才能联合签署发布。2009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草案)》依然处于等待国务院批复状态。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正在起草完善的有:《信息安全条例》、《电信设施保护条例》。在此之前,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信息安全条例》已经形成2004年5月《信息安全条例(草稿)》、2004年8月《信息安全条例(初稿)》、2004年9月《信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2006年12月《信息安全条例(送审稿)》等多个版本。2009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牵头,又提出了2009年7月《信息安全条例(部内审议稿)》,并正式提交部政策法规司审议。《信息安全条例(部内审议稿)》主要规定了“总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制度创新设计。

2009年,部政策法规司牵头,电信设施保护立法破冰,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提上立法日程。2009年3月19日,部政策法规司研究提出了《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草稿)》;起草组先后赴上海和青海对电信设施保护范围、设施保护管理机制、设施保护措施和设施建设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调研。《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草稿)》提出的立法目的为,遏制电信设施屡遭破坏,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电信用户的通信权利;主要规范了“保障电信设施建设与规划”、“处理公用设施之间的相邻关系”、“协调相关部门的行政关系”、“电信设施保护区的划定”、“国际海缆的保护”、“电信设施损坏赔偿制度”、“奖励与罚则”等方面的内容。目前,该“草稿”处于继续修订完善的程序当中。

        通信管制立法需求迫切,地方法规已经出台

2009年,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反华活动和分裂活动向互联网领域进行渗透和转移,网上对敌斗争出现了新变化、新情况,网络管制、通信管制立法需求变得极为迫切,新疆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已经率先确立了区域性通信管制制度。2009年7月6日,新疆通信管理局下达通信管制任务,对全区局部通信业务实施管制;2009年7月25日,新疆通信管理局发布《对全区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通信方式实施局部管控的通告》。2009年9月25日,新疆人大发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煽动民族分裂行为,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严格审查;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互联网监管,对网上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科学研判网络舆情,杜绝违法、有害信息;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以及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应对信息内容安全挑战

自从2002年以来,我国通过互联网立法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初步确立了互联网管理法律政策框架体系,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互联网管理体制。2009年以来,互联网上手机淫秽色情信息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曾经协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对手机和互联网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互联网秩序和环境明显改善。2009年,针对互联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内容,中央部委先后掀起、开展了数十次专项整治行动:七部委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八部委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三部委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等。这些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实效,在此活动中,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网站进行了查处并停止接入甚至关闭。

新专利法正式实施,版权法修订迫在眉睫

新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主要特点如下:授予标准更加严格。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从“相对新颖性”修改为“绝对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更趋严格,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大。从制度设计上提倡利益的均衡。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增加了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扩大了不视为侵权的行为范围。从专利的实际操作上更趋于实效。取消了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了境外申请必须委托中国机构的规定,允许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首先向外国申请专利。随着互联网新技术的出现,一些新问题比如链接问题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中无法有效处理;国家提出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为加强文化产业,急需修正《著作权法》以规范版权产业的管理。另外,现有的商标注册周期过长,维权程序复杂,尤其是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通过,对我国商标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在征求意见中,有望近一两年内完成修订。

 

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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