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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 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障

    6月12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我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实施,该《意见》实施期为2014年6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全省老龄人口达到63.53万人、占总人口的10.99%,预计到2020年我省老龄人口将达到79.20万人、老龄化率将达到12.98%。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带来了养老服务需求的急剧增长。为实现养老服务业各项目标任务,《意见》中以六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障。

    投融资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将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有效信贷投入。

    土地供应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规划的新增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标示,经认定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等政策措施。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时明确严禁借养老服务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减免有关规费。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宽带互联网、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费等费用,按居民类或优惠价格执行。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及社会组织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补贴支持政策: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员从业政策:建立健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地位和职业待遇的政策措施,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岗位吸引力。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及职称评审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鼓励护理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

    公益慈善政策: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引导其参与建设养老机构、开发养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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