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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中未解决的问题

    内容摘要:现行政策虽有关于汽车尾气污染控制的原则性规定,零零散散的涉及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许多方面,但它们都只仅仅是涉及,还不是制度本身。

    1.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1)国内标准没有结合本国国情实际制定

    我国现行的汽车排放标准最初主要是借鉴欧洲、美国的排放法规体系制定的。新车标准主要参考欧洲法规,在用车标准主要参考美国法规,包括定义、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等等。除了实施时间以外,我们在排放标准制定时只是根据我国情况稍微改动了一下。

    并没有根据我国汽车的使用情况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等现实国情制定标准。

    ⑵在用车的排放标准缺少限值

    对在用汽油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对氮氧化物排放没有限值规定,而标准中规定的其他3种方法也并没有给出限值。对在用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了对排气烟度的限值,但没有规定对一氧化碳、碳氧化合物、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限值。

    ⑶燃油标准滞后于汽车排放标准

    我国的燃油标准总是滞后于汽车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国III排放标准,可是与之配套的国III汽油标准却是在2010年1月1円才开始实施的。而当2010年国IV排放标准实施时,国m汽油才刚刚开始使用。因此,我国出现了 “国III车烧国II油”, “国IV车烧国III油”的情况。

    2.汽车污染防治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

    在对汽车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中发现,我国现行的专门性政策法规虽然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汽车尾气污染的防治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对防治汽车尾气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显然跟不上形式的发展要求,总的来看有如下问题:

    ⑴原则性条款过多,可执行性差

    现有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概括政策为主,大多比较抽象。许多政策内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各执行部门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政策法规者的处罚范围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关政策条款的,由于没有配套政策与之形成政策体系,因此可执行性差。

     ⑵职责范围不明确,管理不到位

    我国目前汽车尾气污染排放管理体制范围不明确,体现为多部门管理,各个部门沟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够。承担主要治理任务的环保部门基本没有参与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致使环保部门无法有效地对违反汽车尾气污染标准的车辆进行检测、治理和处罚。除了少数发达城市对在用车的检测是各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实施的以外,大多数城市环保部门都没有参与治理。因此,需要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地给予规定。

    (3)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系统

    现行政策虽有关于汽车尾气污染控制的原则性规定,零零散散的涉及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许多方面,但它们都只仅仅是涉及,还不是制度本身。可以说,汽车尾气污染的排放总量控制、尾气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尾气污染责任保险等基本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⑷报废车回收法规不完善

    我国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但是由于我国该法规的内容不完善、再加上监管不到位,致使报废汽车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没能得到有力地实施。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渠道混乱,致使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将到期车辆报废上交正规回收部门,而擅自处理。一些个体户和少数不法分子也乘虚而入,到处收购、倒卖,致使大量报废车再次流入社会,参与营运。上述不法行为不仅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还对大气环境造成极大地污染破坏,若任其发展,后果不堪设想。

本文采编:CY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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