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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钢铁工业的宏观调控政策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2007 4 27 日,国家发改委召开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发改委与河北、北京、江西、新疆、浙江、辽宁、山西、河南、江苏、山东等十个省市签订了《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责任书》。根据责任书,关停和淘汰的目标是:2010年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1 亿吨,淘汰落后炼钢能力5500 万吨,其中2007 年需要关停和淘汰的落后炼铁能力3000 万吨,落后炼钢能力3500 万吨。2007 年重点关停和淘汰的产能是200 立方米以下高炉炼铁能力。另外对于落后产能还将采取经济处罚措施,对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15 元。同时,此次发改委还将落后产能的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此次发改委和十个主要钢铁生产省市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是我国政府首次采取这样的方式淘汰钢铁落后产能,表明了中央在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方面的决心。后期发改委还将陆续与国内其他省市签订第二批、第三批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书,预计2007年发改委对于落后产能的淘汰目标可基本实现。
(二)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
2006 年以来我国出口钢材、钢坯大幅增长,为此,我国政府从2006 9 月开始对钢材、钢坯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2007 5 月财政部宣布从6 1日起将对80 多种钢铁产品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同时,钢坯的出口关税由10%提高到15%。如果2007 年我国出口钢材仍不能得到有效的抑制,预计后期政府可能采取进一步的关税调整措施。
2005 年以来我国对钢材、钢坯出口退税的政策变化
 
20069
20074
20075
钢材
11%下调至8
部分下调至5%,部分取消
征收5%~10%的关税
钢坯
征收10%的出口关税
 
征收15%的出口关税
资料来源:商务部、财政部
2006 年以来,我国政府连续对钢材出口退税进行调整,但受国内钢材生产能力增长迅速及国际钢材价格高位运行的影响,我国钢材出口不但未下降反而大幅上升,如下表所示。此次加征关税将大大增加我国钢材的出口成本,无疑将削弱中国出口钢材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钢材、钢坯出口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反倾销诉讼及调查。
2007年各月份我国出口钢材数量变化
 
1 月份
2 月份
3 月份
4 月份
出口钢材
437
438
538
716
出口钢坯
55
58
66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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