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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海洋政策问题原因分析

    内容摘要: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结果造成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本人收益与他人收益之间的差距,那么他们就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从而抵制和规避某一海洋政策的制定或执行。所以,利益因素直接产生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偏离政策目标的各种行为。

    广东省正处于海洋事业的迅速发展时期,要把广东建设成为海洋经济强省,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海洋管理。然而,现实中的海洋政策有时并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点在于海洋政策未能有效运行,因为“海洋管理的本质是在政府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对海洋资源、环境及其开发利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一)利益需求不协调是主观性原因。作为公共政策,海洋政策总是表现为对利益进行分配、调整,其实施结果也势必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有自身利益追求和行为倾向的人,他们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不可能做到“价值中立”,必然进行成本受益预期。如果海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结果造成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本人收益与他人收益之间的差距,那么他们就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从而抵制和规避某一海洋政策的制定或执行。所以,利益因素直接产生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偏离政策目标的各种行为。

    (二)制度安排不合理是客观性原因。制度安排不合理主要表现为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制度设置迟缓、空缺或不完备。就广东而言,海洋政策安排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权力配置机制不合理。这在纵向上表现为权力在不同层级之间配置不合理:有的政策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因地制宜;有的政策权过于分散,造成执行主体各自为政。这种纵向的权力配置不合理或者造成省级政府以全局名义、依靠政治压力任意调动地方海洋资源、侵害地方海洋权益,或者造成地方政府为保护局部利益损害省级海洋权益。在横向上则表现为权力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不协调、不明确,导致海洋政策制定或执行时若有利可图,各机构则相互争夺;若无力可图,则无人问津。

    第二,海洋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缺损。表现为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缺乏有力监督,政策偏离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考核,难以认定制定者与执行者的相关责任;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考核结果缺乏必要激励,造成政策失误没有惩罚,政策创新没有动力。

    第三,海洋政策执行的监控机制不完善。监控是政策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广东对海洋政策有效执行的监控不仅存在着制度上的缺失,也缺乏专门监控部门和严格控制规程,从而引起海洋政策执行弹性增大,导致海洋政策执行中发生偏离,难以得到统一执行。

    第四,海洋政策执行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目前,海洋政策执行中缺乏信息反馈机制,导致政策执行盲目性大,政策效果难以认定。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海洋政策执行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沟通失灵,为政策偏离提供了温床。

    (三)公共参与机制难以为公民参与海洋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公共参与机制缺失,尚未建立起一套海洋政策的制度体系,难以为公民参与海洋治理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海洋政策能否产生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政策的质量和海洋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还取决于公民的支持程度。但由于政府宣传和普及海洋政策的工作有限,造成了公民对海洋政策缺乏客观的认识,从而增加了海洋政策实施中的阻力,并最终影响了海洋政策在公民中的有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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