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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闵行区“大联动”机制运行问题分析

    内容摘要: 目前“大联动”所设立的机构并不是专职机构,属于非常设机构,参与“大联动”管理工作的人员五花八门,来自不同的部门,且多为临时聘用或是从其它部门借调而来的,各自的薪级也相差颇大。

    “大联动”机制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在常态化、规范化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需要克服和改进的问题。

    (一)人员编制和待遇问题,制约了“大联动”机制的发展

    目前“大联动”所设立的机构并不是专职机构,属于非常设机构,参与“大联动”管理工作的人员五花八门,来自不同的部门,且多为临时聘用或是从其它部门借调而来的,各自的薪级也相差颇大。他们任务重、工作忙、责任大,却无正式编制、薪水较低,人心不稳。这种人员的不完整、不稳定、不安心状况,给“大联动”机制的长期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二)“大联动”机制长效化还有待制度保障

    由于“大联动”只是一个指挥、协调机构和活动平台,不是一个实体职能部门,不是一个责任主体,缺乏工作的动力和压力。目前,推行“大联动”的关键是依赖领导重视。靠领导的重视来推进工作,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为,领导的改变或领导注意力的改变,“大联动”就有可能中断或流于形式。“大联动”机制长效化,终究要通过各种新的制度建设来保障。

    (三)“大联动”的法律保障机制不明确

    除了“大联动”机制运作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及经费待遇需要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外,还必须理清联动联勤与依法行政的职权边界。由于对群租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只能依靠“大联动”机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由谁来执法,如果商定不成,只能通过领导指定某机关执法。这种联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违背职权法定的原则,偏离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四)“大联动”绩效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某种程度上,“大联动”的考核标准并没有切实反映各职能部门、各条块管理部门的工作表现,考核本身发展还不够平衡,以至一些互相扯皮、处置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区“大联动”中心对条块考核的指标是案件办结率,于是,相关部门则重视处置率和办结率,而忽视了案件的发现率。

    “大联动”考核机制存在着考核主体与客体合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这违背了权力监督制约的原则。例如,案件由居委会上报,但是处置结果的核实主体又是居委会,就有可能形成瞒报、不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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