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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出天然水 就国地标较高标准原则执行

    内容摘要: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5月7日晚,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5月7日晚,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共有4项,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依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在执行我省现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的基础上,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g/L。

    三、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已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安全监管。

    四、省卫生厅将按照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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