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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在拟定《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举行立法听证会

    什么样的人是人才? 怎么申请人才房? 申请了人才房要接受怎样的管理? 深圳市正在拟定之中的《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将举行立法听证会。深圳市住建局近日发布了该部《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向社会征集市民参加7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将举行的网上听证会。此次听证会将通过“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

    是不是人才要认定

    自2018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正式实施,深圳启动“二次房改”后,深圳的保障房和政策性住房体系构建工作进入了快车道。下一步将出台的这部《管理办法》也将是深圳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

    什么样的人算是人才,有资格申请人才房?这是人才住房的首要问题。在这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人才的基本定义,即“人才是指在本市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一是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 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二是属于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员);三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才。”其次,《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人才认定的主管部门,并授权各区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

    人才住房租金和售价为市场价六成

    人才住房的分配包括面向用人单位配租以及面向个人配租配售两种,实行按批次供应方式。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住房管理制度,将其入住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才住房的配租建筑面积标准为:单身人才、两人家庭35平方米左右;三人家庭70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家庭90平方米左右。人才住房的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以不超过90平方米为主。

    考虑到出租的人才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人才在深就业或者创业初期的住房困难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面向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前6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4年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面向用人单位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不设租赁期限,但是人才入住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租赁期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或者向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退出用人单位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租售价格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为届时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60%左右。同时可以根据本市人才经济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水平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对上述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增值收益与购房人在深服务年限挂钩

    《管理办法》对人才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情形、封闭期间转让价格的确定原则、交易程序、增值收益计算规则以及封闭期间的继承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缴增值收益计算规则涉及购房人的切身利益,在借鉴新加坡、香港、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应缴增值收益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应缴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评估价格×(1-原购房时基准销售价格/原购房时市 场价格-1%×折扣系数×与产权单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相关费用。具体折扣系数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取得完全产权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增值收益为0或者负数时,购房人无需向政府缴纳增值收益,政府也无需向购房家庭支付任何费用。

    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计入在深累计纳税申报年限。

    上述计算公式将应缴增值收益与购房人在深服务年限挂钩,有利于鼓励购房人持续为本市作贡献。同时,考虑到不同片区住房价格存在差异,为体现公平原则,在设计该公式时增设了折扣系数对应缴 增值收益进行调节。

    为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中还提出要采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分配、流转等工作规范化管理;并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有关当事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办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征信构成影响。

    据悉,网上听证会将于7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通过“深圳司法”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主要围绕四个重点议题展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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