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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6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该《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熊选国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2015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经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今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条例》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5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条例》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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