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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7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经济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表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从前期试点情况看,很多单位注册登记的地址和经营地址不一致,或者没有固定的地址,增加了清查难度。

    “经过前期试点,目前基层统计基础方面还十分薄弱,存在很多问题。”贾楠说,一方面,部分普查对象存在思想顾虑,不愿意配合,不接受普查或者零指标报送,可能导致部分单位、企业的漏查和少报。另一方面,有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健全的业务、会计和统计核算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和资料,可能导致普查的数据缺乏依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不能满足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此外,普查人员的选调难度大、培训任务艰巨;部分地方政府对经济普查的重视程度不够,支持力度不大,普查工作推进不平衡。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并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此次条例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贾楠表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坚持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查实情、报真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徐晓海也表示,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文件对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认定作了明确规定。《统计法实施条例》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也有非常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今后,国家统计局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违纪违法行为将坚决予以查处,责任追究力度也会越来越大。

    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蔺涛表示,此次修订普查条例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了经济普查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对获得普查数据保密的义务。按照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请普查对象放心。

    蔺涛还表示,如果普查结果与常规统计调查结果出现不一致,有关部门将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及我国GDP核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根据最新的资料与规范科学的方法,对国民经济核算进行调整,并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来保证数据的历史可比性。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需要根据普查和常规统计调查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指标设置的差异来具体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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