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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个别地区大事故责任追究未执行到位

    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反馈第四批巡查情况

    个别地区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未执行到位

    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国务院安委会巡查组日前反馈第四批巡查情况,通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今年6月至7月,国务院安委会8个巡查组先后进驻内蒙古、上海、湖北、甘肃、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各地区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监管体系、推进依法治安及重点工作措施落实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20个安委会成员单位未明文规定安全生产职责;推进依法治安力度不够,基层执法偏轻偏软,2016年自治区查处安全隐患问题处罚率仅为4%;执法规范化建设滞后,大部分基层单位未制定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道路交通、消防火灾等部分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工作力度不够,具体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未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缺口较大。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进展迟缓;一些部门“三定”规定未明确安全监管职责;一些地区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

    甘肃省建筑施工、森林防火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出台本省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

    海南省个别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不完善,未设立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多数地区“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未设置安全生产指标。

    西藏自治区基层执法力量普遍薄弱,74个县(区)均未设置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多起较大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未执行到位,事故调查处理时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大部分企业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

    青海省县级安全监管机构仍有缺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全省有4个州、20个重点县(市、区)尚未单设安全监管机构;部分地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多数地区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推进缓慢,未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一些市州“打非治违”未严格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处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个别领域存在监管盲区;企业违法生产建设问题比较突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普遍未设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相关省、市、县(区)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巡查反馈意见,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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