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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由食药监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明确了在食品宣传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

    《办法》明确了十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

    《办法》指出,食品宣传欺诈是指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包括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对于违反前六项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由食药监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宣传欺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食药监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明确产品欺诈则包括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对于产品欺诈的法律责任,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标签说明书欺诈包括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对于标签说明书欺诈的法律责任,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食品安全谣言通过各种平台传播,让消费者备受困扰。正所谓“造谣动动嘴,辟谣跑断腿”。此次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也涵盖了信息欺诈。

    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的,都属于信息欺诈。

    对于信息欺诈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办法》还对信用惩戒和涉嫌犯罪移送作出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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