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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再添重要制度安排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再添重要制度安排。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四是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等情况,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随着国企改革逐步深入,产权流转、资产重组和调整肯定会增多,如果在监管上存在漏洞,国资流失的问题会愈演愈烈,这也会给国企改革增加阻力。”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说。他将防止国资流失的工作称为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发力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由于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因此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防止企业内部人控制是本轮国企改革的一个重点。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国企改革专家周放生说,国资流失的核心是没有通过市场公平交易的方式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他指出,国有资产流失有两种,一种是交易性流失,就是在交易过程中不评估、低评估,隐蔽资产,还有一种是体制性流失。

    在周放生看来,与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流失相比,“体制性流失”更需要关注。“现在国有企业的投资存在严重的盲目性,在成为世界500强的‘蛊惑’下一味想做大做强,这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体制性流失。”他说,“这种流失最大的特点是不容易被发现,投资失误无人负责,盲目扩张也没有人负责。”

    新发布的《意见》提出,在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六种情形下,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对此,多位专家表示,无论怎样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首先责任主体必须明确。如果未来国企的决策违反了《意见》中提出的条件,相关负责人就必须为其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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