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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落实的节奏一天比一天快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落实的节奏一天比一天快。继国土资源部拟定2017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在全国所有市县实现联网之后,事关多项敏感内容的如何使用基础信息平台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终于进入“触及敏感领域”的工作状态。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将要启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据了解,“办法”将对基础信息平台全国联网之后,如何进行不动产信息查询,进行详细规定。

    尽管立法调研刚刚启动,但是不出意外,“办法”或将遵循“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的原则,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而有关部门对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也有望得到细化。

    立法调研

    “部里面刚开了会,‘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基本确定年内会启动了。”5月4日中午,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证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已经被列入2016年国土资源部立法调研工作日程。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该项工作主要被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推进。第一阶段是职能整合阶段,即把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有关不动产产权产籍登记职能进行整合,并在国家、省、市、县一级分别设立专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截至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则以统一基础信息平台接入为主。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在2017年前,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信息系统的全国接入工作。这实际上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入实施阶段的技术平台。目前,技术标准等已经制定完毕,相关工作亦在进行当中。

    第三阶段即是全面实施阶段,其中即包括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向社会依法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中的重要部分,就是查询服务。目前,各地、各不动产分属领域内,均有一些各自的信息查询管理办法或工作导则,但在接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基础信息平台后,相关的查询办法,也必须统一。

    “从纵向看,各个不动产登记领域原来都有自己的管理办法,比如土地、房屋、林地领域等;从横向上看,各地方也都有自己的一套产权产籍查询的有关规定,这其中有不少标准不一样,甚至冲突的,所以,必须要统一起来。”5月4日,一位地方政府人士解释。

    两类共享

    目前,“办法”的调研工作,由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等部门牵头,相关司局参与配合进行。日前,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15次部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土资源部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该计划,“办法”位列2016年完成调研类立法的7件法律法规之一。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显示,关于不动产产权产籍的共享与查询,实际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则是不动产产权产籍登记信息查询。这两方面构成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查询框架。

    据了解到,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又被分为两部分。“方案”显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一种是在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系统之间的共享,另一方面则是在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与非职能部门之间的共享,例如民政、公安、财税、银行、工商系统等。

    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依据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按照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事权划分、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的业务联动需求,梳理登记业务办理所需要的审批和交易信息及审批和交易管理所需要的登记信息,逐一确定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内容及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的基本内容。

    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本级住建、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在确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信息互通共享基本内容基础上,按照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划转实际,进一步扩展相关内容,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与审批和交易之间业务联动的实际需要。

    而与非职能部门,则采用协同共享的方式。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虽然也是双向信息共享,但是与信息协同共享的不同之处在于,不是每完成一项登记业务都需要共享信息,而是根据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特定不动产单元登记信息共享需求提供。同时,上述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共享信息内容,也是按照特定需求提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

    实际上,最为敏感的问题仍然是向社会公众以何种方式和标准提供查询服务,一方面这涉及到公民私人财产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这又涉及到反腐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社会情绪。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是这项制度最重要的初衷,这一点,从不动产登记局以局为设置,而不是以司为设置就可以看出来,司是内设机构,不负有对社会服务的职能,而局是独立法人,具备承担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职能。”一位曾参与前期论证的权威专家称。

    在获得的“方案”中,将此类查询服务归类为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方案”提出,面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社会化信息查询服务依托互联网,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询的有关规定,确定信息查询内容和技术方式。

    但是,方案中对于查询的方式、标准等,采用了“依据有关规定”的方式,这意味着,这一切仍待于“办法”来确定。

    在此之前,多地爆发的“房姐”“房叔”等公共事件,均是通过对个人住房产权的查询,引发公众关注,最终涉事人的腐败问题被查处,但是,查询的相关人员也被依法处理。

    从目前的情况看,权利人对自身拥有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应该不涉相关法律障碍。关键敏感点在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条件、查询方式的确定。“办法”有望对此作出更为清晰的界定。

    此外,对于“以人为条件的搜索所有名下不动产”仍然是被严格限制的行为,原则上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查询需求,有关职能部门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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