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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6月25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首部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日前发布,将于2014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就有关政策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

    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通则》的实施,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个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有各自的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考核评价的问题比较突出。《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实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规划标准统一、资金渠道不变、相互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共享、积极推进整合、共同完成目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式的有效落实。

    划定建设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

    综合考虑国家相关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要求,《通则》确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3类,以期最大限度保证优质农田作为高标准农田,保障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

    具体来看,重点区域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28407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主要包括,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通则》规定,在这一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通则》规定,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通则》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提出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通则》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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