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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建立“按日计罚”制度

    4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下文简称“四审稿”.

    现行环保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历经35年。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对环保法的修订工作。

    本次四审稿中,加大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建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同时,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规定。

    “这些重要的修改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是十分有力和有利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强化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参与分组审议的吉炳轩副委员长表示。

    确定“按日计罚”制度

    在此前的历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表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参与分组审议的信春鹰委员表示,在一次赴地方调研时发现,地方发电厂的环保设备经常处于“休息”状态。“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谁不会算这个帐?”

    在她看来,近年来国家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违法成本太低。因此,在本次四审稿中,加大惩治力度就成为立法重点之一。

    在本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四审稿中,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照此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排污企业的处罚额度都比较低,多为静态的具体处罚数额,且也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有委员表示,四审稿中“按日计罚”制度的确定,意味着违法者在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没有上限额度的限制,“这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是很大的震慑”。

    另外,四审稿中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据此,有参与立法者表示,之所以针对一些重点排污单位规定要纳入诚信档案,主要是为了便于金融、信贷、证券等部门采取一些措施来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增加他们的污染违法成本。

    设立“生态保护红线”

    本次四审稿,另一条引人瞩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

    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拟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对于上述规定,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了认可。

    “条例修改以后讲到了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这是非常需要的。” 黄献中委员称。

    黄献中委员进一步建议,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涉及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而有委员则表示,现有的“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得并不清晰。

    例如参与的委员认为“红线的规定管理比较模糊,不太具体,建议明确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邓昌友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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