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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申请“国酒”商标被驳回 茅台撤回行政诉讼

    8月13日晚,茅台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称,“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这意味着茅台历经先后9次申请被驳回后,与“国酒”商标绝缘。

    9次申请

    茅台均未获批通过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信息,茅台集团对“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始于2001年,十几年来先后9次递交了商标申请,但均未获批通过。

    其中在2010年6月,茅台集团提交了4个“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

    当时,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个人表示反对,并递交了异议申请书。经过审理,国家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注册决定”,茅台集团对该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8年5月2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复审的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中称,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的“国酒”文字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质量评价含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国酒”具有其他更强的含义。该文字成为申请人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独占使用,易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被拒后,茅台集团于今年7月下旬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撤销“国酒茅台”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8月13日晚,茅台集团在其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声明称“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同行反对

    注册“国酒”商标有违公平

    多位酒行业人士表示,正如五粮液、汾酒等企业反对茅台注册“国酒”说法,“国酒”二字不是荣誉,而是代表产品的质量,“国酒”二字使用在商标中带有欺骗性,“国酒茅台”商标若获得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剥夺了其他同行业者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

    事实上,早在2010年7月,“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被行业集体反对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其中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该审理标准还指出,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当然,另一家酒企就要“幸运”许多,泸州老窖的国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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