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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约谈滴滴出行滴反垄断调查两年仍无结论

    2016年8月,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约谈滴滴出行。两年时间过去,仍没有就针对滴滴收购Uber的反垄断调查给出结果。

    滴滴接连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以及监管不力,很大程度上仰仗了其在网约车领域超过80%的市场份额以及绝对的定价权,令其缺乏完善产品的动力。这在滴滴宣布收购Uber的第一天就已经埋下祸根。

    滴滴未对并购依法申报加大调查难度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正好十年。公开资料显示,商务部最后一次就滴滴收购Uber发表言论是在去年7月27日。当时商务部发言人在例行招待会上透露:“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不过此后,再无下文。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以后,认为构成垄断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规定没有指出,反垄断机构应该公布处理过程。

    此前,滴滴以收购Uber后两家公司合并年收入少于100亿人民币为由,宣称未达到反垄断审查门槛,因此没有申报收购案。尽管如此,商务部因收到未具名的第三方的投诉,仍然对这起合并案发起调查。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项调查长达两年,丝毫没有影响滴滴做生意,也不耽误滴滴融资,滴滴照样能痛快地赚钱。即便公布了调查结果,如果认定其垄断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关于未依法申报的规定,也就是对公司处以50万人民币上限的罚款,实际罚款在15万至30万人民币。这对于估值达到560亿美元的滴滴而言,杯水车薪。或者即使有关部门要求滴滴和Uber重新拆分,回到过去的格局,Uber要重新在中国搭建团队现在看来也不可能。

    正是因为违规成本低,才使得敢于不依法申报的经营者反而得到了事实上的优待,变相让资本方获利。滴滴和Uber合并的背景是,双方当时都严重依靠补贴司机和乘客来开展低价竞争,而在正式公布并购消息之前,滴滴就已经开始悄然提价了,这让消费者和司机都蒙受损失。如果监管机构能先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等调查清楚之后再允许其实施并购计划,那么这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和司机,而不是资本方。

    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蔚律师表示:“涉及到VIE架构在国内开展经营和合并的,商务部一般都不表态。”不过实际上商务部也并非对所有的VIE架构不表态,2012年沃尔玛收购1号店的案件中,就涉及了VIE架构的相关调查。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对依法申报的并购案应在法定的18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不过滴滴收购Uber至今没有结论。

    在商务部网站上未查到任何关于滴滴反垄断调查的在审案件,随后又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也没有关于该案的相关信息。一位涉及滴滴反垄断调查案的律师表示:“因为涉及互联网共享平台,对于垄断问题的认定是一个全球的新问题,所以花费时间比较长。”

    对平台服务界定成主要争论焦点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事实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的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反垄断研究的大学教授表示:“基于什么原因拖延了审定不得而知,但是长时间无结论也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

    上述人士指出:“主要的难点有两个,其一是对于网约车和城市公共的出租车是否属于提供同一类型服务的竞争产品,这点尚无定论;其二,随着滴滴这类平台的兼容性越来越大,如何平台服务本身也是一个难点。不过他认为,VIE只是资本控制的一种方式,这和《反垄断法》本身没有冲突,不应成为阻碍反垄断调查机构介入的原因。”

    高风咨询公司董事长谢祖墀表示:“关键的争论点在于对移动平台功能的界定,滴滴宣称移动平台的定义并不仅限于提供按需服务,还有很多其它的方式也可以提供这种移动服务,因此不能构成垄断。”

    另一方面,滴滴和Uber合并虽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合并已既成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对其合并后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这又是一个难点。对此,上述教授说:“如何界定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关系,以及经营者背后企业对其的控制,这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网约车在中国还不仅仅是反垄断的问题,包括其市场主体地位的界定本身也是问题。”

    尽管面临诸多难点,他认为,不管是传统的市场,或者现在以平台为特征的互联网新兴市场,如果这个市场存在唯一的经营者,这都是非常危险的,必须引起反垄断相关部门的关注。他还指出,今年上半年,美团进入这个打车市场,但是努力的效果也不明显,滴滴一家独大的地位依然突出,显然占据了大量的垄断资源,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接连两次恶性致命事件,也是滴滴垄断之后负面影响集中爆发的体现。

    “这几起事件是可以通过顺风车服务改善和标准的建立来避免的,但是正因为滴滴所处的垄断地位,所以哪怕是出了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它也可以不对服务做出明显的改善,因为它没有压力。”上述教授说。

    他还表示,如果滴滴在合并Uber后,确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使用过高定价和排斥交易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就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对其的实际行为造成的影响予以处罚。不过他指出,判定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实际损害的论证过程也存在难点。

    滴滴背后的互联网双寡头

    南京大学华智研究中心高级顾问、美国法律政治学者张军表示:“在美国,企业在产品、知识产权、市场价格、运营方式等方面实施的任何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都会遭到反垄断部门的审查,如果被裁定垄断,相关部门会对公司进行上亿美元的罚款,如果是个人,也会被处以上百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电信AT&T在2010年被判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后被迫解体。

    张军描述,美国的Uber和中国的滴滴是新生事物,因此反垄断的调查时间较长也正常。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在面临各种新的法律诉讼的同时,也培育了很多游说团体,比如Uber背后就有很多大的财团以及利益团体的支持,这也帮助该企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占领市场。

    滴滴背后站着的是阿里、腾讯两大互联网寡头。一位滴滴前员工表示:“滴滴是不是垄断这还用说?滴滴的整体管理和客服管理都落后,顺风车还要抽成,就是资本逐利的集中体现。”

    此前,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也曾要求相关部门对滴滴收购Uber一案进行反垄断审查,以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该联盟秘书长葛磊表示,在收购案发生后约一年,商务部笼统地对这起反垄断调查做了一些回复,但从回复的内容看,和启动调查时相比没有任何进展。他们后来也没有得到商务部任何明确的答复。

    滴滴在成功合并了Uber之后,又将触角伸向东南亚,去年7月,滴滴和软银斥资20亿美元投资了东南亚出行服务公司Grab。今年3月,Grab宣布合并Uber在东南亚的业务。这又是一场资本与市场的较量。

    Grab在合并Uber东南亚业务之后,面临东南亚包括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多国政府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尽管调查结果尚未有定论,但Grab已经开始实施两家公司平台的整合。Grab方面在回应反垄断调查时的理由是,消费者仍有Grab以外的很多打车软件,以及公共交通的选择,因此这起交易并不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不过据了解,相关反垄断部门可能对这起并购案做出附加条件的通过,这意味着Grab必须在一些市场放弃某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价格上的让步,以及放弃与司机签署的部分具有专有属性的协议,从而换取与当地的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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