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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天才少年”31岁被判入狱 出狱4年后又倒在了同一个地方又被判刑(图)

    198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国内最顶级的券商担任部门经理……

    可曾想到,正是这样一位年少有成、前途无量的金融人才,早年因“老鼠仓”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时他才31岁。5年前的这起案件轰动一时,因为,这是券商资管业务的第一起“老鼠仓”案件。

    没想到,出狱四年后,他又倒在了同一个地方——再次因“老鼠仓”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通过内幕交易,催生私募冠军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6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杨丙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杨丙卿作为中金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利用负责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等5个企业年金理财账户股票投资事项的职务便利,与张某1(已判刑)达成默契,以“互相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将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拟投资深天马A、广州浪奇、水晶光电等78只股票的信息,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透露给张某1,使张某1利用信息优势,先于中金公司年金账户组大量买入年金账户组拟投资的股票,进行趋同交易,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余万元。

    证监会认定,上述年金账户组拟投资股票的信息属于未公开信息。

    记者还注意到,在张某1与杨丙卿互相推荐股票的时间,正好是张某1管理的私募产品发行的时候。公开信息显示,2010年12月31日,紫石投资正式成立第一只阳光私募产品“紫石一期”,规模1.5亿元,张某1本人担任管理人。

    公开资料显示,判决书所称的“张某1”,实为私募机构紫石投资创始人张超。

    “紫石一期”在2011年上半年以43.48%的收益率排名结构化产品第一,也是当时基金全行业的收益冠军。当然,这些出色的投资收益都是来自非公开信息,因而,张超也在2016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杨丙卿与张超的《判决书》均列举了两人“互相推荐”股票的具体过程。两人主要主要在MSN群里推荐股票,杨比较隐晦,说股票的业绩较好,一些技术指标不错,有利好,也说过“这些股票比较好,我会买”之类的话。

    1.杨丙卿将中金公司纳入股票池拟交易的股票推荐给张超:

    杨丙卿在股票交易前一两天的晚上或交易后的当天晚上将股票信息告诉张超。张超了解杨丙卿管理的年金账户组的持仓及操作动向后,在年金账户组加仓前和建仓前买入该股票或者做波段,在年金账户组减仓前卖出股票,赚取差价;

    2.杨丙卿将张超推荐给的股票纳入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池,并在交易前将相关信息明示或暗示给张超:

    张超向杨丙卿力荐股票,而后杨丙卿在中金公司投研会上力主将有关股票纳入中金公司拟交易股票池,然后将有关情况告诉张超。藉此希望中金公司买入抬升股价,张超便事先建仓或加仓,待中金公司交易拉升股价后伺机再卖出获利。

    2017年9月,张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违法所得1978万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人民币390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杨丙卿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100万元。

    2018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丙卿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年少有成,却误入歧途

    关于杨丙卿的公开资料不多,看从零零散散的报道中可见,在券商领域,杨丙卿年少有成。

    《判决书》显示,杨丙卿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其从中国科技技术大学取得硕士学位之后,杨丙卿进入了广发基金担任高级研究员一职。2008年3月,进入国内三大券商之一的中金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2009年8月,杨丙卿在中金公司开始负责第一只自己负责的集合理财产品,当时他才27岁。

    据《第一财经日报》此前报道,在工作期间,杨丙卿展示出超越普通人的聪明劲儿,一向被同事视作“天才少年”。但在同事眼中,杨丙卿也有点恃才傲物,不服管束,难以忍受公司合规部门的约束。

    2011年1月,杨丙卿从中金公司离职,前往上海投奔一家私募。不到一年后,即传出他“出事”的消息,而且出的是大事!

    2012年5月4日,杨丙卿被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批准逮捕。2013年4月,杨丙卿被市二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222万余元。此案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条线的第一起“老鼠仓”案件。

本文采编:CY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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