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研咨询 - 产业信息门户

继6月初财政部联合国土部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我国第二个地方政府专项债正式落地

    缓解地方债务困境,相关政策再加码。7月12日,财政部、交通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这意味着,继6月初财政部联合国土部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后,我国第二个地方政府专项债正式落地。业内分析认为,在高速公路运营连年亏损的背景下,收费公路专项债如果顺利落地,有望缓解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难题和地方财政困境,也是对发债主体盈利能力的考问。

    根据《办法》,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

    “政府收费公路有长期稳定的收益来源,有可靠的通行费和广告、服务设施收入以及政府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收入作为债务偿还的来源,为及时偿付专项债券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财政部预算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公路发展还处于成网的关键时期,适度发展政府收费公路有利于路网的完善优化,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有利于拓展公路建设筹资渠道,也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不断扩张,但高速公路运营方的利润却没有好转。在各省把动辄上亿元节假日过路费让利于民的同时,高速公路的亏损额度依旧维持高位。《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 2014年度,高速公路收支缺口1359.6亿元;2015年度,高速公路亏损1331.2亿元;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收支缺口4143.3亿元,形势不容乐观。

    在北京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赵坚看来,未来收费公路专项债如果实施,银行等购买主体考虑到政府兜底的债权性质,会较为乐意购买,将一定程度上缓解高速公路等建设的融资难题,“但是总而言之,高速公路建设还是要以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为上限,即使有了新的、更可靠的融资渠道,有些明明可以建二级路、三级路的路线强行上马高速公路,也只会加重债务负担和风险,对道路长期运营、维护不利”。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赵锡军提醒,尽管发行公路专项债有助于提高贷款的流动性,减轻银行贷款负担,但贷款与发债本质上都是债务融资,依旧会增加企业的杠杆率和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发债主体如何界定、发债额度如何约束都是需要规范的问题。

版权提示:智研咨询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对有明确来源的内容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稿酬或其它问题,烦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与您沟通处理。联系方式:gaojian@chyxx.com、010-60343812。

在线咨询
微信客服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700-9383
010-60343812
返回顶部
在线咨询
研究报告
商业计划书
项目可研
定制服务
返回顶部